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海忠,唐山市豐南區(qū)豐南鎮(zhèn)宏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組織機構代碼75403685-1。
負責人劉洪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910706882。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海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國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冀B×××××、冀BHV81掛重型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張偉娜,實際所有人為張某某,購置時間為2013年3月21日,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系該車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人,車輛損失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70680元、商業(yè)第三者險為人民幣100萬元,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2014年9月17日原告為車輛投保時車輛未審驗,特別約定原告需在簽單之日起30天內(nèi)向保險公司提供檢驗合格的行駛證,否則發(fā)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不負責理賠。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3日21時許,原告所雇司機張振兵駕駛車牌號為冀B×××××、冀BHV81掛重型貨車,于盈生物流院內(nèi)轉(zhuǎn)彎時,貨物脫落致自身車損的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豐南區(qū)交警大隊認定張振兵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冀B×××××車輛損失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定損,車輛損失為43500元?,F(xiàn)原告損失如下:冀B×××××重型貨車修理費43500元,公估費2475元,合計45975元。事故發(fā)生時距投保時間不足1個月,在特約合法保險期間內(nèi)。且由第一受益人出具證明認可車輛損失賠償款由購車人張偉娜行使,張偉娜出具聲明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張某某,賠償款由張某某所有。
原告為索要賠償訴至本院,主張損失人民幣45975元,要求由被告賠償。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冀B×××××、冀BHV81掛重型貨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強制險及商業(yè)保險單、冀B×××××、冀BHV81掛重型貨車保險第一受益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證明、張偉娜聲明、張振兵駕駛證復印件、保險條款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于法有據(jù),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認定張振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損失冀B×××××重型貨車修理費43500元,公估費2475元,合計45975元有公估報告及公估費票據(jù)證明,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認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所辯,根據(jù)雙方簽訂的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一項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本次事故是車輛所載貨物脫落造成的自身車損,根據(jù)合同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主張,因為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講清楚本免責條款,免責的后果、以及投保人對免責的相關內(nèi)容已經(jīng)充分理解的相關證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惫时kU公司該免責條款對于本案投保人并未產(chǎn)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所辯不予支持;保險公司所辯車輛在投保時特別約定,投保車輛未按期年檢,需在簽單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保險公司提供檢驗合格的行駛證,否則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的主張,因為本次事故發(fā)生時距投保時間不足1個月,在特別約定合法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所辯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已收取足額保險費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張振兵為事故車輛合法駕駛員,且為全部責任,同時事故車輛手續(xù)合法,原告損失未超出車輛損失險限額,故保險公司理應賠償本次事故原告合理的全部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冀B×××××、冀BHV81掛重型貨車保險賠償項下賠償原告人民幣45975元,賠償款直接打入原告?zhèn)€人賬戶。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遞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么文國 審 判 員 張 鵬 代理審判員 孟德玉
書記員: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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