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川,湖北浩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與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祥清,湖北安陸人。代理權限:參與調解及應訴,代簽各類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20層。
負責人郭振雄,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杰,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提起、增加、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上訴或反訴,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孫某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斌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趙川、被告孫某某的訴訟代理人曾祥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劉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5年2月21日10時55分在316國道1223公里+700米處,孫某某駕駛粵B×××××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發(fā)處右轉彎時與同向行駛的張某某駕駛鄂K×××××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雙方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孫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張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安陸市普愛醫(yī)院救治,共住院24天,現首次治療終結,張某某所受傷經孝感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己構成十級傷殘,并仍需誤工護理及二次手術。另經查,孫某某駕駛并所有的粵B×××××轎車己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止)。綜上所述,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現原告具文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一、請求依法判決上述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1萬元;二、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
被告孫某某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車輛已經投保,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墊付費用20000元,超出部分,原告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后應予以返還。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yè)險30萬元,購買了不計免賠,我公司愿意在合同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和非醫(yī)保用藥不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的損失金額由法院核實。
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0時55分在316國道1223公里+700米處,孫某某駕駛粵B×××××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事發(fā)處右轉彎時與同向行駛的張某某駕駛鄂K×××××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雙方車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孫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張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安陸市普愛醫(yī)院救治,共住院24天,用去醫(yī)療費用19206.48元。首次治療終結后,經孝感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人體損傷后遺癥已構成十級傷殘,自受傷之日起,誤工期360日,護理期180日,出院后康復性治療費、相關檢查費及取除內固定物二期手術費共預計12000元,日后因左股骨頸骨折如出現骨壞死的,應另行鑒定。被告孫某某墊付20000元,余下賠償內容各方協商未果,形成訴訟。
同時查明,粵B×××××轎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均為2014年6月29日0時至2015年6月28日24時。原告為農業(yè)戶口,被扶養(yǎng)人為其父張仲基,xxxx年xx月xx日出生,張仲基共有子女四人。
結合本案庭審及查明的事實,依原告申請項目和有效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張某某的損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醫(yī)療費19206.48元、住院伙食補助1200元(50元/天×24天)、后期治療費12000元、殘疾賠償金21698元(10849×20×10%)、誤工費25849元(26209元/年÷365天×360天)、護理費14167元(28729元/年÷365天×180天)、交通費酌定為6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其父張仲基為1085元(8681×5×10%÷4)、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102305.48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依據事故的成因及雙方所負責任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結合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及事故雙方所負責任,本院依法確定被告孫某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因本案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30萬元并約定不計免賠率,被告孫某某系合法駕駛,并無其他保險免賠情形,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除鑒定費以外的全部損失,即100805.48元,原告的鑒定費損失1500元根據事故責任由被告孫某某承擔,扣減其已墊付20000元,多余款項原告應予返還,計185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的各項損失100805.48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孫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損失1500元,扣減其墊付費用20000元,原告張某某在獲得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賠償款后當日返還被告孫某某185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孫某某在執(zhí)行中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的受理費10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斌
書記員: 胡建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