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戶籍所在地綏化市北林區(qū),現住鐵力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鐵力市鐵力鎮(zhèn)團結路144號。
法定代表人:宋利某,職務不詳。
原告張某與被告黑龍江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慶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利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90萬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張某訴稱,被告利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因開發(fā)缺少資金在原告處借款190萬元,并出具欠條,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利某承諾幾天后還款,現原告因家庭需要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公司以沒錢為由推脫不還,故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利某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1日,被告利某公司給原告張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原告人民幣190萬元,落款蓋有被告利某公司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宋利某簽字。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欠條已經充分證實與被告利某公司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該民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效力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效。欠條上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因此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利某公司償還借款19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黑龍江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90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9萬元,減半收取計1.095萬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鄧寶海
書記員:姚娟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