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明,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310119576。代理權限:代為起訴、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查取證、舉證、質證、發(fā)表代理意見,調解、和解,代收訴訟文書等。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住所地浠水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聞一多大道52號。
負責人:石涵,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凌亮,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解等。
原告張某某、徐某某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浠水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徐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明,被告中華聯(lián)合浠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凌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賠付保險款12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6日14時30分左右,受害人徐先甲乘坐同村村民謝建明駕駛的摩托車在白蓮鎮(zhèn)樟樹村6組十字路口處,被同村村民徐仕魁駕駛的鄂B×××××小轎車碰撞,致徐先甲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經(jīng)浠水縣交警大隊認定:徐仕魁、謝建明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徐先甲無責任。徐仕魁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訴至法院判令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被告中華聯(lián)合浠水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中華聯(lián)合浠水公司承認原告張某某、徐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侵權人徐仕魁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徐先甲死亡,徐先甲事故發(fā)生時年滿68周歲,送往醫(yī)院搶救期間,支出醫(yī)療費13856.21元,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徐先甲死亡的損失,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浠水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即120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1100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浠水公司在實際支付保險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徐仕魁追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徐某某損失120000元。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款匯:浠水縣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浠水支行營業(yè)部;賬號:18×××70;備注:匯款時請在匯款憑證上注明法院義務款)。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原告張某某、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應于上訴期間屆滿后七日內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黃岡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9),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熊晨霞 人民陪審員 周 瓊 人民陪審員 黃文革
書記員:黃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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