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張來虎
張艷霞
張某
張某
王某
襄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吳昊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
王敬鋒(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女,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農民,住潛江市總口農場,系受害人佘志英長女。
原告張艷霞,女,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職工,住潛江市總口農場,系受害人佘志英次女。
原告張某,男,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職工,住潛江市總口農場,系受害人佘志英次子。
原告張某,男,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自由職業(yè),住潛江市潛陽中路,系受害人佘志英小子。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來虎,襄陽市襄州區(qū)石橋鎮(zhèn)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漢族,湖北省襄陽市人,機動車駕駛員,住襄陽市襄州區(qū)。
被告襄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州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寶利,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昊,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
代表人劉城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敬鋒,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以下統(tǒng)稱原告)訴被告王某、襄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國新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來虎,被告王某,被告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昊,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敬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2月15日,受害人佘志英搭乘黃開斌駕駛的人力三輪車行駛至219省道97KM+600M處時,被被告王某駕駛鄂*****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從人力三輪車尾部相撞,造成佘志英當場死亡和黃開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經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某承擔全部責任。涉案車輛掛靠在運輸公司經營,運輸公司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請求判令王某與運輸公司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2061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喪葬費19360元,交通費、辦理喪葬人員誤工費10500元,共計276000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直接賠償;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過和責任劃分及原告的訴訟主張均無異議;鄂*****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系運輸公司所有,王某租用,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10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險,原告主張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事故發(fā)生后,王某通過交警部門先行賠付原告250000元,原告的損失能夠在保險公司獲得足額賠償,請求判令原告在保險公司的賠償款中返還。
被告運輸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過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鄂*****豪濼牌重型自卸貨車屬于本公司所有,王某租賃使用,責任應由王某承擔,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10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險,原告主張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涉案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特約不計免賠償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及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的事實沒有異議,本公司愿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部分訴請過高,懇請法院依法核減;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過錯責任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王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的合理損失,依據(jù)法定的賠償項目,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認定為:⑴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206154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9年),喪葬費19360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六個月),符合核定標準和數(shù)額,予以認定;⑵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根據(jù)本地區(qū)生活水平及標準,予以認定;⑶原告主張的辦理喪事人員誤工費及交通費10500元,雖然沒有提供誤工損失的證據(jù)和交通費票據(jù),但符合法定賠償項目,辦理喪事人員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確認為954.74元(38720元/年÷365天×3人×3天),交通費酌情認定2000元。原告經認定的合理損失共計268468.74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金項下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5000元(110000元÷2人),不足部分213468.74元,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足額賠償,王某、運輸公司不再賠償,王某主張返還先行賠付的2500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268468.74元。
二、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返還被告王某先行賠付的250000元;該項從本判決第一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268468.74元中扣除,直接給付被告王某。
三、駁回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具有給付內容的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40元,減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440元,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過錯責任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王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
原告的合理損失,依據(jù)法定的賠償項目,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認定為:⑴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206154元(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9年),喪葬費19360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六個月),符合核定標準和數(shù)額,予以認定;⑵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根據(jù)本地區(qū)生活水平及標準,予以認定;⑶原告主張的辦理喪事人員誤工費及交通費10500元,雖然沒有提供誤工損失的證據(jù)和交通費票據(jù),但符合法定賠償項目,辦理喪事人員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度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確認為954.74元(38720元/年÷365天×3人×3天),交通費酌情認定2000元。原告經認定的合理損失共計268468.74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金項下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5000元(110000元÷2人),不足部分213468.74元,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能夠獲得保險公司的足額賠償,王某、運輸公司不再賠償,王某主張返還先行賠付的2500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268468.74元。
二、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返還被告王某先行賠付的250000元;該項從本判決第一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268468.74元中扣除,直接給付被告王某。
三、駁回原告張某、張艷霞、張某、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具有給付內容的事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40元,減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國新
書記員: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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