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郭振峰(邱縣新城為民法律服務所)
李某成
王某某
郭杰(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周永剛
顧小亮(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邱縣。
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縣新城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館陶縣。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館陶縣。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郭杰,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中心2樓。
負責人:趙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剛,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鄲市叢臺區(qū),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顧小亮,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成、被告王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孫仲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李某成、被告李某成和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杰、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永剛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6年8月13日,被告李某成駕駛被告王某某的冀D×××××輕型普通貨車,沿建設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邱縣中心醫(yī)院東門前路段時,操作不當與同向行駛的張風軍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電動三輪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邱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承保單位,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4024.72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李某成、王某某共同辯稱,李某成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按照責任比例進行理賠,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法合理的損失予以賠償;部分訴訟請求不合理,不應賠償;訴訟費、評估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保險公司不承擔。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邱公交認字(2016)第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李某成駕駛證,冀D×××××車行駛證。
3、冀D×××××車交強險保險批單一份。
4、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診斷證明書。
5、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1張,邱縣中心醫(yī)院醫(yī)療費票據2張,住院病歷,費用清單一張。
6、邱縣新馬頭鎮(zhèn)布固前街村衛(wèi)生室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張風軍的鄉(xiāng)村醫(yī)生執(zhí)業(yè)證書。
7、邱縣佰尚箱包門市市場部營業(yè)執(zhí)照。
8、公估報告及公估費票據一張。
9、交通費票據10張。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李某成、王某某的共同質證意見:對證據1至3無異議,對證據4月有異議,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應由鑒定機構作出鑒定,該證據不能做為依據。
對二次手術費數額不認可,應實際發(fā)生后予以賠付,對休息3個月不認可;對證據5中真實性有異議,3份票據均未加蓋公章;對證據6,鄉(xiāng)村醫(yī)生執(zhí)業(yè)證書應提供原件,發(fā)證日期為2014年,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張風軍從事該行業(yè);對證據7真實性有異議,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該證據中的證明與該案無關;對證據8有異議,委托程序違法,被告對該數額不予認可;對證據9不認可,未記載何人何事何時乘車,與本案無關聯(lián)。
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同意被告李某成、王某某的質證意見;關于證據7有異議,沒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和勞動合同及工資表、扣發(fā)工資證明。
被告李某成、王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預付費單據2份,收據1份。
證明被告為原告墊付費用3900元。
原告張某某的質證意見為:對收據無異議;對2份預交款單據有異議,原告沒有向被告主張該部分損失。
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的質證意見為:收據與我司無關,預交款單據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我司不認可。
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被告李某成駕駛冀D×××××輕型普通貨車與原告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有關數據和原告的請求,原告張某某因該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相關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yī)療費24536.37元;(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記載,本院確定原告誤工期為90日,關于原告的職業(yè),原告主張其系邱縣佰尚箱包門市部員工,但無相關證據證明,故原告職業(yè)應為農民,按54.19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為4877.10元;(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原告住院期間需兩人護理,護理人員張風軍系鄉(xiāng)村醫(yī)生,其護理費用應按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和春玉為農民,其護理費用應按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故護理費3003.90元(146.07元×15天+54.19元×15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5天,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右股骨干開放骨折,住院期間需要加強營養(yǎng)。
原告住院15天,營養(yǎng)費450元;(6)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在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入院、出院以及護理人員往來,發(fā)生交通費的事實客觀存在,本院酌定交通費1000元;(7)二次手術費: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原告二次手術費為13000元;(8)車輛損失:根據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公估結論,原告電動三輪車的損失為460元;(9)公估費:200元。
綜上,原告張某某的上述損失共計48277.37元。
冀D×××××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成予以賠償。
據此,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的損失19341元(其中醫(yī)療費項下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及二次手術費共計10000元,傷殘項下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8881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車損460元);因被告李某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本院確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據此,原告損失的不足部分的70%即20255.46元,應由被告李某成予以賠償,扣除被告李某成已為原告墊付的費用3900元,被告李某成應賠償原告損失16355.46元。
因被告李某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事故車輛具有合法行駛資質,被告王某某對該事故的發(fā)生不具有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及車輛損失人民幣19341元;
二、被告李某成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6355.46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所判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1元減半收取700.50元,原告張某某負擔310元,被告李某成負擔179元,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211.50元。
保全費120元,由被告李某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被告李某成駕駛冀D×××××輕型普通貨車與原告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有關數據和原告的請求,原告張某某因該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相關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yī)療費24536.37元;(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記載,本院確定原告誤工期為90日,關于原告的職業(yè),原告主張其系邱縣佰尚箱包門市部員工,但無相關證據證明,故原告職業(yè)應為農民,按54.19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為4877.10元;(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原告住院期間需兩人護理,護理人員張風軍系鄉(xiāng)村醫(yī)生,其護理費用應按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和春玉為農民,其護理費用應按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工資標準計算,故護理費3003.90元(146.07元×15天+54.19元×15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5天,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按每天5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5)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診斷證明書,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右股骨干開放骨折,住院期間需要加強營養(yǎng)。
原告住院15天,營養(yǎng)費450元;(6)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在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入院、出院以及護理人員往來,發(fā)生交通費的事實客觀存在,本院酌定交通費1000元;(7)二次手術費: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原告二次手術費為13000元;(8)車輛損失:根據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公估結論,原告電動三輪車的損失為460元;(9)公估費:200元。
綜上,原告張某某的上述損失共計48277.37元。
冀D×××××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成予以賠償。
據此,被告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的損失19341元(其中醫(yī)療費項下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及二次手術費共計10000元,傷殘項下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8881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車損460元);因被告李某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本院確定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據此,原告損失的不足部分的70%即20255.46元,應由被告李某成予以賠償,扣除被告李某成已為原告墊付的費用3900元,被告李某成應賠償原告損失16355.46元。
因被告李某成具有合法駕駛資格、事故車輛具有合法行駛資質,被告王某某對該事故的發(fā)生不具有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七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及車輛損失人民幣19341元;
二、被告李某成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6355.46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所判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1元減半收取700.50元,原告張某某負擔310元,被告李某成負擔179元,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211.50元。
保全費120元,由被告李某成負擔。
審判長:孫仲晗
書記員:姚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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