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玉蓮
馬永梅
張偉
張楠
史仲寶(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柳東海
高春艷(河北民源律師事務所)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趙振興
李官生
李翠鳳(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
張惠萍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東關村。
原告張玉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東關村。
原告馬永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軒轅東城小區(qū)。
原告張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軒轅東城小區(qū)。
原告張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軒轅東城小區(qū)。
法定代理人馬永梅(張楠母親)。
五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史仲寶,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柳東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豐潤區(qū)豐潤鎮(zhèn)西黃各莊村。
委托代理人高春艷,河北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唐山路北區(qū)建設北路152號。
負責人張文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振興,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李官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城里居委會雙井巷9號。
委托代理人李翠鳳,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住所地涿鹿縣涿鹿鎮(zhèn)軒轅路25號。
負責人院文貴,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惠萍,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分公司職員,住涿鹿縣涿鹿鎮(zhèn)。
張某某、張玉蓮、馬永梅、張偉、張楠與柳東海、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李官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涿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建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馬永梅、被告李官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劉愛彬駕駛機動車違章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五原告的親屬張景全死亡,給五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作為劉愛彬的雇主,柳東海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承保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官生的行為雖未直接造成張景全損害,但其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放下張景全的違章行為,引起了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故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景全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是針對被保險車輛的第三者的保險,乘員險是針對被保險車輛內乘員的保險,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張景全既非李官生所駕駛車輛的第三者,也非車上乘客,故人保財險涿鹿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景全的死亡給五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主張的3萬元偏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當地的經濟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景全生前與其妻、子女及父母均居住在城鎮(zhèn),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核算相關損失。原告處理事故及喪葬事宜的誤工,本院酌情以3人5天,按職工平均工資核算,原告主張1600元未超出此數額,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按單程15元公共汽車票價,每次二人計算5次為300元。被告李官生雖與劉愛彬在事故中均負次要責任,但李官生的責任相對較小,應各自承擔與事故責任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五原告的損失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賠償40%,李官生賠償10%。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81005元;
二、被告李官生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2751元;
三、被告柳東海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五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五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70元,減半收取4035元,五原告負擔1140元,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2512元,被告李官生負擔3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劉愛彬駕駛機動車違章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五原告的親屬張景全死亡,給五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作為劉愛彬的雇主,柳東海對此應承擔民事責任。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承保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李官生的行為雖未直接造成張景全損害,但其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放下張景全的違章行為,引起了此次事故的發(fā)生,故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景全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是針對被保險車輛的第三者的保險,乘員險是針對被保險車輛內乘員的保險,本案事故發(fā)生時張景全既非李官生所駕駛車輛的第三者,也非車上乘客,故人保財險涿鹿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景全的死亡給五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主張的3萬元偏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當地的經濟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景全生前與其妻、子女及父母均居住在城鎮(zhèn),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核算相關損失。原告處理事故及喪葬事宜的誤工,本院酌情以3人5天,按職工平均工資核算,原告主張1600元未超出此數額,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按單程15元公共汽車票價,每次二人計算5次為300元。被告李官生雖與劉愛彬在事故中均負次要責任,但李官生的責任相對較小,應各自承擔與事故責任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五原告的損失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陽光財險唐山支公司賠償40%,李官生賠償10%。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81005元;
二、被告李官生賠償五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2751元;
三、被告柳東海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五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五原告要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70元,減半收取4035元,五原告負擔1140元,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2512元,被告李官生負擔383元。
審判長:李建明
書記員:樊樹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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