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耿萬海(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沈妍(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唐某百貨大樓集團八方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
馬培德
王瑞杰
原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耿萬海、沈妍,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百貨大樓集團八方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北新西道20號。
法定代表人:解仁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培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王瑞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該公司職員),住唐某市路南區(qū)陵園路南新東里城建工房2條23號。身份證號碼:xxxx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唐某百貨大樓集團八方購物廣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八方購物”)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耿萬海、沈妍、被告八方購物委托代理人馬培德、王瑞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具有相對性。本案中,原告主張訴爭貨款的買賣關系發(fā)生在原告與被告之間,應由被告承擔付款責任,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貨款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1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具有相對性。本案中,原告主張訴爭貨款的買賣關系發(fā)生在原告與被告之間,應由被告承擔付款責任,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貨款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1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郁華
審判員:姚鵬飛
審判員:劉建興
書記員: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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