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灤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闊成,河北灤峰律師事務(wù)所執(zhí)業(yè)律師。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碭山縣。被告: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撫松縣。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振華,上海方洛律師事務(wù)所執(zhí)業(yè)律師。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人民幣15000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利息及因追款產(chǎn)生的各項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00,上述該筆借款原告當日就把此款項借給了被告,但被告卻未按雙方約定還款。原告為此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沒錢為由不予支付。因此,原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與被告孟某某、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與被告孟某某均認可,原告所述的2017年1月1日被告孟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欠條實際出具時間為2017年11月,且欠條中明確寫明于2017年6月1日一次性還清,即出具欠條之日起六個月還款。故原告起訴時原、被告約定的給付期限尚未屆滿,原告張某無訴權(quá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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