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朋,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被告:柳家林,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新洲區(qū)。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shè)大道518號招銀大廈。負責人:張曉春,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晶,系該公司職員,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證住址:武漢市硚口區(qū)(特別授權(quán))。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柳家林、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現(xiàn)原告欲通過向保險公司理賠解決糾紛,故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841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 東 紅
書記員:劉曾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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