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金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黑龍江省。
被告: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達(dá)翰爾族,教師,住黑龍江省。
被告:李某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黑龍江省。
被告:劉國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教師,住黑龍江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學(xué)理、仲筠,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吉某、李某春、劉國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張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fèi)2,652.00元,減半收取1,326.00元,由原告張某負(fù)擔(dān)。
審判長 胡志江 審判員 楊恩廣 審判員 陳 松
書記員: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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