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03)佛中法行終字第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邦晴,男,漢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英德市白沙鎮(zhèn)張坑管理區(qū)坑尾村,系死者張方景之父。
委托代理人:許黎明,廣東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地址:佛山市城門頭西路10號。
負責人:鄭標,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莊岳榮,佛山市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吳沛華,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干警。
第三人:賴平,男,漢族,38歲,住佛山市衛(wèi)國路100號。
第三人:張方限,女,漢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英德市白沙鎮(zhèn)張坑管理區(qū)坑尾村。
委托代理人:許黎明,廣東潛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邦晴因訴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案,不服佛山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行初字第1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張邦晴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發(fā)[1992]39號《關(guān)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guān)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币虼耍瑢煌ㄊ鹿守熑握J定不服,不屬行政訴訟受理范圍,原審法院依照這一規(guī)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訴訟費100元由上訴人張邦晴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 小 蕓
審 判 員 麥 均 興
代理審判員 周 剛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徐 允 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