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1980年5月11日,漢族,住棗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永成,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市支公司,住所地棗陽市。負責人:靳宏波,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啟紅,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6年9月9日,原告聘請的司機胡玉龍駕駛鄂F×××××重型半掛牽引車(鄂F×××××),沿連霍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2132公里+900米處,因疲勞駕駛,致其駕駛的車輛與停在行車道等待通行的由河南省安陽市機動車駕駛人傅強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豫E×××××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追尾相撞后,又與前方停駛的由張掖市民樂縣機動車駕駛人王萬虎駕駛的甘G×××××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損失小自愿離開)和河南省社旗縣機動車駕駛人高鐵軍駕駛的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豫R×××××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鄂F×××××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胡玉龍和乘坐人王平受傷,四車及所載貨物和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調查、勘察,認定胡玉龍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鐵軍、王萬虎、傅強和王平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部門協(xié)商,原告已賠付甘肅省金昌公路路政執(zhí)法管理處各項損失72431.6元,墊付唐河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修理費23000元,修理鄂F×××××車輛花費104000元,支付施救費6540元。因原告在被告處為鄂F×××××號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應當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但在理賠過程中,被告僅就鄂F×××××號車損賠付了70000元,其他應賠部分至今未予理賠,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及時理賠鄂F×××××修理費34000元、施救費6540元、墊付甘肅省金昌公路路政執(zhí)法管理處財產損失72431.6元、墊付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維修費23000元,三項合計135971.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辯稱:1、在證件齊全有效的情況下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在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訴求其他過高部分,請法院依法核減;3、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4、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前期已向張某某賠付74941元,原告起訴標的只扣減了70000元,少扣減了4971元,應予以扣減4971元。經審理查明,鄂F×××××半掛牽引車/鄂F×××××貨車系張某某所有,鄂F×××××半掛牽引車在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投有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26日0時起至2017年2月25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6760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并購買有不計免賠。2016年9月9日05時40分,胡玉龍駕駛鄂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鄂F×××××),沿連霍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2132公里加900米處,因疲勞駕駛,致其駕駛的車輛與停在行車道等待通行的傅強駕駛的豫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豫E×××××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追尾相撞后,又與前方停駛的王萬虎駕駛的甘G×××××重型倉柵式貨車(損失小自愿離開)和高鐵軍駕駛的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豫R×××××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鄂F×××××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胡玉龍和乘坐人王平受傷、四車及所載貨物和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9月12日,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隊繡花廟大隊作出第625103120160019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胡玉龍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鐵軍、王萬虎、傅強和王平無事故責任。2016年9月22日,甘肅省金昌公路路政執(zhí)法管理處制作了(2016)年甘金路政賠字第2141號公路賠償通知書,作出公路賠償處理決定:張某某賠償公路路產損壞賠償費72431.60元。當天,張某某向甘肅省金昌公路路政執(zhí)法管理處交付了賠償款72431.60元。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為鄂F×××××半掛牽引車/鄂F×××××支付施救費6540元;為鄂F×××××半掛牽引車支付配件、維修費104000元;為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支付施救費800元;為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支付維修費2200元;為豫R×××××支付修理費20000元。另查明,2017年11月15日,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對鄂F×××××半掛牽引車的車損定損金額為103660元;對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的車損定損金額分別為2200元、20000元。2017年1月18日,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為張某某賠付了74941元,原告張某某起訴時只扣減70000元,剩余4941元未扣減。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永成、被告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啟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并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某所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作為承保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承保范圍內對張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胡玉龍駕駛鄂F×××××半掛牽引車/鄂F×××××車與傅強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王萬虎駕駛的甘G×××××重型倉柵式貨車、高鐵軍駕駛的豫R×××××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相撞,致胡玉龍和乘坐人王平受傷、四車及所載貨物和道路交通設施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胡玉龍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鐵軍、王萬虎、傅強和王平無事故責任,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張某某的損失,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審核確定如下:1.鄂F×××××半掛牽引車的維修費104000元;2.豫R×××××修理費20000元;3.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2200元;4.鄂F×××××半掛牽引車/鄂F×××××施救費3270元(6540元÷2),因鄂F×××××車未在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投保車損險,應予扣減一半的施救費;5.豫R×××××重型半掛牽引車/豫R×××××施救費800元;6.公路路產損壞賠償費72431.60元。以上損失總額為202701.60元,未超出鄂F×××××半掛牽引車在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限額,應當由被告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予以賠償。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已支付的賠償款74941元應予以扣減,剩余賠償金額為127760.60元。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人壽財險棗陽支公司支付理賠款的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請求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保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向原告張某某給付保險金127760.60元;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19元,減半收取計151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棗陽市支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正峰
書記員:杜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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