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南省平輿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南省平輿縣。
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臺家樂園天一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qū)新華北路235號。
法定代表人:張?zhí)m珍,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紅燕,河北鑫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娟,河北鑫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張某、張逾因與被上訴人邢臺家樂園天一商貿(mào)有限公司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5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逾及張某、張逾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江峰,被上訴人邢臺家樂園天一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紅燕、王立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本院對一審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上訴人張逾、張某主張邢臺家樂園天一商貿(mào)有限公司對商場夜間管理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張國順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本案已查明張國順于當日凌晨在邢臺市跳樓身亡,張國順完全能夠預見到其跳樓可能會導致的后果,但其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張國順跳樓身亡是故意致?lián)p害發(fā)生,不能將損害結果轉(zhuǎn)嫁給邢臺家樂園天一商貿(mào)有限公司;上訴人張逾、張某不能夠證實邢臺家樂園天一商貿(mào)有限公司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死者張國順的死亡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責任。
綜上所述,張某、張逾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楊月花
審判員 董建一
審判員 解寶成
書記員: 魏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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