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唐某天佳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馮偉東,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蘆鐵斌,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市鳳某國際旅行社。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華巖路(公交公司院內)。
法定代表人:湯玉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杰,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孫建新,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負責人:張建廣,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唐某市鳳某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鳳某旅行社)、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蘆鐵斌,被告鳳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楊杰、孫建新,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鳳某旅行社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冀B×××××號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投保座位39座,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為70萬元,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為2730萬元,每次事故財產賠償限額為78萬元,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2014年6月7日12時15分,原告張某某乘坐被告鳳某旅行社的司機趙志軍駕駛的冀B×××××號客車行駛至黃石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131公里+525米處時,因同向行駛的冀J×××××速騰牌小型轎車司機周南南,以采取連續(xù)剎車的方法將該車攔停于慢車道后,案外人周南南下車與被告趙志軍理論過程中,案外人仝雙九駕駛冀J×××××金龍牌大型客車行駛至前述地點時與冀B×××××號客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使該車前移又與冀J×××××車相撞,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及車上其他18人不同程度傷、亡。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獻縣大隊冀公交認字(2014)第0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仝雙九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案外人周南南、被告趙志軍共同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三方乘車人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張某某受傷后就近在河北省滄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天,住院期間為Ⅱ級護理,由張雙辰陪護,被告鳳某旅行社為其支付醫(yī)療費1032.17元。后原告張某某在唐某市第二醫(yī)院門診治療,該院為原告張某某出據(jù)的診斷證明顯示,張某某休息至2014年10月30日,被告鳳某旅行社為其支付各項門診醫(yī)療費共計4505.69元。原告張某某傷后共計治療休息146天,其提供唐某天佳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2份、2014年3月至5月工資表及其本人的完稅證明1份,以此證明其月工資5600元,因受傷造成誤工損失27253.33元;張雙辰月工資3050元,因陪護張某某造成損失101.6元。原告張某某另提供出租車發(fā)票55張,主張交通費711.8元。被告鳳某旅行社主張除為原告張鐵墊付了上述醫(yī)療費外,另為原告張某某墊付外購藥品和輔助器具費1728元、租輪椅費用800元、支出原告張某某的交通費553元,對此提供外購藥發(fā)票4張、唐某市第二醫(yī)院溫馨看護服務部發(fā)票8張、交通費票據(jù)30張及付款單位為被告鳳某旅行社的加油費發(fā)票2張。要求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向其支付上述墊付款。原告張某某對此予以認可。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主張事故的相關車輛對事故的發(fā)生均負有責任,故不應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對原告張某某支出的各項費用提出異議。因原被告意見各異,故本案未能協(xié)議。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其它相關書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乘坐被告鳳某旅行社所有的冀B×××××號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鳳某旅行社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鳳某旅行社為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受傷人數(shù)眾多,為保護弱勢受害人的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對原告張某某的相關合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可向事故相對方行使追償權。被告鳳某旅行社對其主張的為原告張某某墊付滄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費1032.17元、唐某二院各項門診醫(yī)療費4505.69元,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鳳某旅行社主張為原告張某某支出外購藥1728元及租用輪椅費用800元,從其提供的票據(jù)開據(jù)時間能夠證明系在原告張某某治療期間支出,具有合理性,對此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鳳某旅行社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不能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故對其主張的交通費本院不予認定。被告鳳某旅行社共為原告張某某墊付費用共計8065.86元(1032.17元+4505.69元+1728+800元)。原告張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20元。原告張某某提供的其及護理人員所在單位的證明及工資表,能夠證實其誤工損失27253.33元、護理損失101.6元,對此本院予以認定。根據(jù)原告張某某的傷情及實際情況,對其主張的交通費酌定為500元。上述損失共計35940.79元(8065.86+20+27253.33元+101.6元+500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應予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35940.79元;
二、被告唐某市鳳某國際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項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張某某人民幣27874.93元,剩余人民幣8065.86元直接給付被告唐某市鳳某國際旅行社。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48元,原告張某某負擔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莉
書記員:劉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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