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楊慶龍
張某某
楊某
劉存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楊慶龍(系張某某外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張某某,農(nóng)民。
被告楊某,農(nóng)民。
被告劉存,農(nóng)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負責人張建廣,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楊某、劉存、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慶龍、被告劉存、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楊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因冀B×××××/冀B×××××掛號車已于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兩份交強險,故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首先應在兩份交強險賠償限額及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及范圍的損失,根據(jù)被告張某某在該事故中的責任,應由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劉存作為雇主應承擔應由被告張某某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應按照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不計免賠60萬元的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應由被告楊某、劉存承擔的賠償責任。
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綜合原告提交的有效證據(jù),本院認定其損失為醫(yī)療費3440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誤工費53935元(161元/天×335天)、護理費6923元(161元/天×43天)、殘疾賠償金14240元(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年×20年×10%)、內(nèi)固定取出費用6000元、鑒定費800元、交通費500元,原告因此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在身體上、精神上均遭受了一定的痛苦,被告理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數(shù)額過高,綜合考慮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原告?zhèn)麣埖燃?、年齡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2000元。上述合計119659.06元。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的損失為41261.06元(醫(yī)療費3440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內(nèi)固定取出費用6000元),超出該項合計2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2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77598元(誤工費53935元+護理費6923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4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未超出該項合計22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實際賠償。上述合計賠償原告97598元。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22061.06元(119659.06元-97598元),由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賠償。被告劉存墊付給原告的29000元,原告在獲得保險賠償時應予返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9759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22061.06元元,上述合計119659.0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原告張某某于獲得保險賠償時返還被告劉存墊付的29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0元,減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楊某、劉存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因冀B×××××/冀B×××××掛號車已于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兩份交強險,故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首先應在兩份交強險賠償限額及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及范圍的損失,根據(jù)被告張某某在該事故中的責任,應由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劉存作為雇主應承擔應由被告張某某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應按照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不計免賠60萬元的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應由被告楊某、劉存承擔的賠償責任。
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綜合原告提交的有效證據(jù),本院認定其損失為醫(yī)療費3440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誤工費53935元(161元/天×335天)、護理費6923元(161元/天×43天)、殘疾賠償金14240元(河北省2012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7120元/年×20年×10%)、內(nèi)固定取出費用6000元、鑒定費800元、交通費500元,原告因此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在身體上、精神上均遭受了一定的痛苦,被告理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數(shù)額過高,綜合考慮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原告?zhèn)麣埖燃?、年齡等因素,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2000元。上述合計119659.06元。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的損失為41261.06元(醫(yī)療費3440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60元+內(nèi)固定取出費用6000元),超出該項合計2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賠償2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77598元(誤工費53935元+護理費6923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142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未超出該項合計22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實際賠償。上述合計賠償原告97598元。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22061.06元(119659.06元-97598元),由被告太保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賠償。被告劉存墊付給原告的29000元,原告在獲得保險賠償時應予返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9759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22061.06元元,上述合計119659.0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原告張某某于獲得保險賠償時返還被告劉存墊付的29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50元,減半收取475元,由被告楊某、劉存負擔。
審判長:張磊
書記員: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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