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長順
吳小軍(北京智匯律師事務(wù)所)
胡某
齊某建工集團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被申請人):張長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小軍,北京市智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被申請人):齊某建工集團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和平路90號。
法定代表人:朱長海,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張長順因與被申請人胡某、齊某建工集團永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齊民再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書記員付茂麗
審判長:李秀華
審判員:呂慶華
審判員:呂一由
書記員:付茂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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