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險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欣,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鳳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
上訴人張險峰的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申請法院調(diào)查取證申請書》,申請一審法院向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調(diào)取有關“被上訴人毀損上訴人主張的財物的情況”,然而一審法院置之不理,既不調(diào)查也不收集該關鍵證據(jù)。2、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原物損失鑒定申請書》、《申請石家莊市公安局槐底派出所所長張魯、教導員史應懷出庭作證申請書》,一審法院對此置之不理。3、上訴人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的很多證據(jù)均能證明被上訴人取走或毀損上訴人主張的財物,且被上訴人閻某某當庭認可,但一審法院卻未提及采納。4、上訴人當庭提交的證人焦某、王某的證人證言,但此證據(jù)一審法院置之不理。5、被上訴人閻某某當庭承認過進出過上訴人的家,此能證明被上訴人取走上訴人主張的財物,一審法院竟置若罔聞;相反,被上訴人稱進出上訴人家時有警察在場,雖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也無證據(jù)支持,但一審法院卻予以采信。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枉法裁判,明顯偏袒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主持正義。被上訴人閻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于上訴人所說的我方當庭認可的證據(jù),我方只是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其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我方侵占或毀損上訴人的財物,其提交的證人證言是超出舉證期限提交,且沒有證人出庭作證,不符合證人證言的形式要件,且其證言不能證明我方侵占或毀損上訴人的財物,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張險峰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侵占原告的以下財務(1)人民幣現(xiàn)金51380元;(2)被告何芮親筆書寫的欠原告1萬元借條一張;(3)TCL彩電L40X10FBDE一臺;(4)EPOSN(EB-S7)投影儀一臺;(5)海爾超級筆記本電腦一臺;(6)三星10.1英寸筆記本電腦一臺;(7)原告的蘭州大學畢業(yè)證;(8)原告的一級編劇職稱證;(9)原告與丹青四季文化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電視連續(xù)劇《水木清華》的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及一切相關資料;(10)原告與深圳市王氏兄弟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電視連續(xù)劇《西南聯(lián)大》的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11)原告的中國電視藝術家協(xié)會會員證;(12)原告的河北傳媒學院導師聘書;(13)原告創(chuàng)作的科幻短片小說《逃離地球》獲由河北電視臺、燕趙都市報等單位舉辦的科幻短片小說征文大賽一等獎的獲獎證書;(14)原告創(chuàng)作的電影劇本《康巴漢子》獲由北京國際電影節(jié)民族電影展組委會、中國少數(shù)民族作家協(xié)會、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電影資料館、中國電影藝術研究中心聯(lián)合主辦的第二屆全國少數(shù)民族題材影視劇本遴選入圍獎的證書;(15)2013年蛇年賀歲銀條2支;(16)索尼數(shù)碼相機(DSC-TX100/黑C**+4G記憶棒)含包;(17)、華碩電腦主機一臺;(18)DELL牌15寸筆記本電腦一臺;(19)AOC23英寸液晶顯示器一臺;(20)LG貴冰冰箱一臺;(21)海爾滾筒洗衣機一臺;(22)尼康相機一臺;(23)EPSON牌電腦打印機一臺;(24)HP電腦打印機一臺;(25)風景油畫兩幅;(26)康佳電視機一臺;(27)RH2011紅色強力蒸氣掛燙機一臺;(28)書籍15000冊;(29)原告作為山東濟寧汶上縣何芮故意傷害案被害人的所有證據(jù)、司法鑒定文書、差旅、藥費單據(jù)等;(30)原告與被告閻某某簽訂的雇傭其為月嫂的合同書;2、以上原物已被被告損毀不能返還的,判令被告折價賠償;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207號電影制片廠宿舍1棟1單元401房屋所有權人,并長期居住此處。2014年1月26日晚,被告何芮趁家中無人之機,竄至原告家中,撬門別鎖強行進入。原告從鄰居處得知消息后,當即報警。裕華區(qū)公安分局槐底刑警中隊出警后,將何芮堵在屋內(nèi)。被告何芮謊稱購買此房屋曾有過出資,以此騙取警察的信任,致使公安機關以存在民事糾紛為由,拒絕刑事立案。此后,被告何芮強行侵占原告房屋直到2014年8月7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公安機關采取監(jiān)視居住才終止。被告何芮非法侵占原告房屋期間,被告閻某某及其丈夫、王鳳云等多次進出原告房間,與何芮一起,大肆非法侵占屋內(nèi)原告財產(chǎn),同時惡意毀壞屋內(nèi)的設施。2014年12月12日,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分局勘察現(xiàn)場時發(fā)現(xiàn),屋內(nèi)所有財產(chǎn)要么被三被告侵占,要么被三被告惡意損毀。原告認為三被告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給原告帶來巨大經(jīng)濟損失,故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被告閻某某向原審法院辯稱,1、其與原告于2011年圣誕節(jié)前后簽訂了月嫂雇傭合同,為期一個月。期滿后,原告因無人照顧孩子,請求被告繼續(xù)照顧孩子,我因此照顧孩子4個月。后因原告與何芮打架,被告報110,并且當著民警的面與原告解除了雇傭合同。2、2014年何芮住到原告家,因何芮有糖尿病,需要更換針頭,何芮通過裕華區(qū)槐底派出所聯(lián)系我,讓我?guī)推涓鼡Q針頭,我去何芮處更換針頭時,派出所民警一直在場。3、我僅去過原告家一次幫助何芮更換針頭,且派出所民警一直在場,其他時間并沒有去過原告家,另外我愛人根本沒有去過原告家。原告在訴狀中稱我與我丈夫多次進入其房間,與何芮一起侵占屋內(nèi)原告的財產(chǎn),毀壞房屋內(nèi)設施純屬誣陷,且原告并無證據(jù)證明我侵占、毀壞其財產(chǎn)。4、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均不能證明我占有原告所訴的涉案財物且不能證明已經(jīng)損毀。綜上,原告要求我返還財務無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何芮、王鳳云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未到庭,亦未答辯。原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原告張險峰稱其與被告何芮曾為戀愛關系。2011年12月,被告何芮生一子。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間,原告張險峰雇傭被告閻某某照顧被告何芮及孩子。后原告張險峰與被告何芮產(chǎn)生矛盾,2014年前后,被告何芮因涉嫌故意殺害原告張險峰被提起公訴,后經(jīng)判決,被告何芮無罪。原告張險峰稱被告何芮與被告王鳳云自稱為母女關系,被告何芮于2014年1月26日強行撬門入住其位于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207號電影制片廠宿舍1棟1單元401房屋,直到被告何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日止。原告提交購買家電票據(jù)、光盤等證據(jù),稱以上證據(jù)證明其主張被告返還或折價賠償?shù)奈锲肪谏姘阜课輧?nèi),并在何芮入住其房屋期間,由被告何芮與王鳳云、閻某某及閻某某丈夫將以上財物取走或惡意毀損。被告閻某某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原告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閻某某侵占或毀損過原告財物。以上事實,有刑事判決書、房屋所有權證存根、資產(chǎn)評估報告、收據(jù)、發(fā)票、證人證言、光盤及原、被告陳述予以佐證。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將涉案房屋中的財物取走或毀損,應予以返還或賠償,但被告閻某某不認可,且現(xiàn)有證據(jù)僅能證明原告購買過或所有其主張的部分財物,但無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財物在涉案房屋內(nèi)由被告取走或被被告毀損。故原告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何芮、王鳳云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審理的條件。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險峰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張險峰負擔。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均屬實。上訴人稱其與被上訴人之間還有一個故意毀壞財物的刑事案件未審結,現(xiàn)仍在初查過程中。被上訴人閻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上訴人張險峰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該刑事案件確已立案。
上訴人張險峰因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3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舉證不能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訴人張險峰主張被上訴人將自己房屋內(nèi)的財產(chǎn)取走或毀損,并要求對方予以賠償,但對此閻某某并不認可,在張險峰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張險峰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并無不當。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毀損其財物的事實已經(jīng)被公安部門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初查,但其并未提供相應的立案材料,本院對其該主張難以認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張險峰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靳建軍
審判員 王 靖
審判員 高瑞江
書記員:許曉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