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張向陽,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張某訴被告劉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時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向陽、被告劉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通過工友介紹,到朱建明、龔自財、劉某某三人合伙在棗陽市中興大道孫莊村開發(fā)建設的工地上找到龔自財,稱其會墻體粉刷。剛好工地缺粉刷人員,龔自財表示同意讓原告張某粉刷。雙方講好工錢,按每層地面面積每平方米32元計算工錢。2012年2月份張某召集十多名務工人員到工地施工。原告張某是內墻粉刷牽頭人,工人們在施工過程中由張某找龔自財結工資,工資結到后再向其他工友分配。龔自財陸續(xù)向張某付了部分工資,2014年4月底粉刷工程完工,后來張某又找龔自財結下余的工資,因龔自財患中風而未能結到,龔自財告知張某2014年1月15日其和另外二個合伙人朱建明、劉某某要對建設的房屋進行分割,同時三合伙人還要對建設過程中所欠債務進行分配,要求張某到場見證房屋分割。2014年1月15日朱建明、龔自財、劉某某對所建樓房進行了分割并簽訂了《房屋分割協議》,朱建明、龔自財、劉某某均在房屋分割協議上簽了名字,同時三合伙人還讓負責內墻粉刷的張某、負責外墻粉刷的張世剛、負責架鋼筋模板的老韓、負責樓梯過橋的錢某到場見證并讓他們也在協議書上簽了名字。三合伙人還對下欠工人工資進行了分攤。被告劉某某分攤了原告張某的工資款58000元,張某對此予以認可后,劉某某并給原告張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欠條今欠到張某粉墻工資58000元,伍萬捌仟元整,劉某某2014年元月15日”。朱建明分攤了原告張某的工資款12000元,并給張某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今欠到張某粉墻工資款壹萬貳仟元(12000.00)朱建明2014年元月15日”。被告劉某某出具欠條后至今未償付原告張某的工資款。原告張某于2014年2月27日訴至本院,請求依法解決。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朱建明、龔自財、劉某某三人合伙建設工程,工程完工后,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進行分攤,被告劉某某分攤原告的粉墻工資款58000元,并給原告張某出具了一份58000元的欠工資款欠條,原告張某對三合伙人下欠其工資債務的分攤予以認可。張某持劉某某給其出具的工資欠條,向本院起訴劉某某符合法律規(guī)定,劉某某下欠張某的工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張某訴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辯稱的理由無事實和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償付原告張某工資款5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劉某某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謝時吉
書記員:耿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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