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雄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湖北省漢川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春凱,河北光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蘇強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欒城區(qū)。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欒城區(qū)。
張雄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貨款6195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高柱市場經營紡織紗線業(yè)務,2014年2月至7月份。被告蘇強賓、楊某某夫妻二人陸續(xù)從原告處購買紗線,并累計欠款61950元。2016年3月9日,被告蘇強賓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討。二被告拒不支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蘇強賓、楊某某二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在石家莊市新華區(qū)高柱市場經營紡織紗線業(yè)務。2014年2月至7月份,被告蘇強賓陸續(xù)從原告處購買紗線,累計欠原告61950元未付。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欠條可以證實。
原告張雄兵與被告蘇強賓、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雄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強賓、被告楊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蘇強賓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蘇強賓給付貨款主張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楊某某與蘇強賓系共同經營,共同欠款,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本院對其主張暫不予支持。二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強賓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張雄兵61950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48元,減半收取674元,由被告蘇強賓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麗君
書記員:任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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