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虎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秀琴,黑龍江昊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虎林市。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孫保軍、孫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對孫瑋的起訴,本院裁定準許。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孫某某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40000元(從2016年6月6日開始按月利2分計算至2018年2月6日),并繼續(xù)從2018年2月6日開始按月息2分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孫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孫某某從原告處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最高四倍付息,于2016年9月6日前還清。被告孫某某給原告出具一份借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借款至今未還,故訴至法院。
被告孫某某未提出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認定證據(jù)如下: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016年6月6日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孫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被告孫某某未出庭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未提交證據(jù),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證據(jù)2,證人吳某出庭作證,證明原告張某某將100000元借款交付給被告孫某某。被告孫某某未出庭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未提交證據(jù),且證據(jù)2與證據(jù)1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6日被告孫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6年9月6日,從借款之日起,按銀行利率最高四倍付息?,F(xiàn)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按月利率20‰計算利息,此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雙方形成借貸關系,該借據(j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孫某某具有還款義務。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0‰計算利息,未超過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且不損害被告人的利益,故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孫保平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利息40000元,并以1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8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0‰計算給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被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蓋鳳旭
審判員 苑紅梅
審判員 王樹梅
書記員: 辛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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