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興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剛,河北上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金融大街23層15號
負責人:王兵,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剛、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玉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具體損失數(shù)額以評估鑒定結論為準);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19日19時17分許,張炳玉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北裴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定興縣西幸村路段時,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駛張亮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后張炳玉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又碰撞由西向東張某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造成張炳玉、張亮、冀F×××××號轎車乘車人王旭、楊子旭,張某某、冀F×××××號轎車乘車人崔雪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張炳玉棄車離開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后,經定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炳玉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告購買了有限期為一年的全額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是122900元。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及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關于代位賠償?shù)南嚓P規(guī)定,特向被告提出賠償請求。
車損評估作出后,原告張某某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賠償款95051元,公估費6700元,合計:101751元。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1、在本次事故中,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無責,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在保險合同范圍內不承擔責任,且本次事故為三方事故,如判決我司承擔責任,應扣除第三方交強險應承擔的部分;2、不承擔本案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9日19時17分許,張炳玉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北裴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定興縣西幸村路段時,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駛張亮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后張炳玉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又碰撞由西向東張某某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造成張炳玉、張亮、冀F×××××號轎車乘車人王旭、楊子旭,張某某、冀F×××××號轎車乘車人崔雪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定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炳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冀F×××××號車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1229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止,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張某某申請對其所有的冀F×××××號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結論:最終確定核損金額為人民幣95051元,為此原告花費公估費6700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認為車損評估數(shù)額過高,應當在修車后提交修車發(fā)票和維修清單佐證車損數(shù)額,本院認為該公估報告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客觀真實,被告認為鑒定數(shù)額與公司定損差距較大只是其主觀認識,故對被告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對該公估報告予以認定。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冀F×××××號車輛行駛證及機動車注冊登記信息各1份、張某某駕駛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張炳玉身份證復印件1份、冀F×××××號車商業(yè)三者險保單1份、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1張及原、被告代理人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苯涜b定,原告車輛損失金額為95051元,故原告的損失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花費的鑒定費6700元,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鑒定費6700元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承擔。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代位行使原告張某某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車輛損失95051元、鑒定費6700元,共計101751元。
案件受理費1168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宏偉
書記員: 楊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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