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現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振東,
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虎林市信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虎林市虎林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高桂芹,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國,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
雞西市廣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雙友,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太全,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
虎林市信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某地產公司)、
雞西市廣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某開發(fā)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畢振東、被告信某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國、廣某開發(f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太全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為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時間。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昌地產公司、廣某開發(fā)公司按《躍進佳園開發(fā)協議》、《協議書》約定,履行向張某某提供辦理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手續(xù)的協助義務。2、由昌地產公司、廣某開發(fā)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0年10月8日,昌地產公司與廣某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躍進佳園開發(fā)協議》,廣某開發(fā)公司將其立項報批的躍進佳園項目轉讓給了信某房地產公司。信某地產公司因在經營中向張某某借款,2015年6月20日與張某某簽訂《協議書》,以躍進佳園XX號樓的54套房屋抵償其借款并向張某某交付了54套房屋。由于信某地產公司在實際開發(fā)過程中相關項目轉讓手續(xù)沒有變更,對外仍以廣某房屋公司的名義進行經營,導致原告從信某地產公司抹賬的部分房屋無法按著《協議書》的約定完成按揭、公積金貸款?;谛拍车禺a公司、廣某開發(fā)公司之間系項目轉讓關系,要求其按《躍進佳園開發(fā)協議書》履行合同義務。
信某地產公司辯稱,1、張某某訴稱用54套樓房抵付工程款屬實,因躍進家園項目作為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備案手續(xù)是廣某開發(fā)公司,本案昌地產公司、廣某開發(fā)公司雖然簽訂了項目轉讓協議,協議中所約定的辦理按揭事宜,需要廣某房地產公司盡協助義務方可完成;2、信某地產公司同意盡快按揭公積金貸款的協助義務。
廣某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廣某房地產公司)辯稱,1、2010年10月8日二被告簽訂躍進家園項目轉讓協議書,該項目的后續(xù)事宜均由信某房地產公司完成,張某某購買房屋系與信某房地產公司發(fā)生的房屋買賣關系,廣某公司并未參與,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無權要求廣某公司履行任何義務;2、因信某房地產公司未按轉讓協議履行相關合同義務,雙方就合同解除事宜已向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案件正在審理當中,在信某房地產公司違約在先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對等性,無權要求廣某公司履行任何義務;3、原告購買房屋的房款并未向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支付,其行為與廣某公司無關。綜上,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張某某對廣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0年10月8日,信某房地產公司與廣某房屋
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躍進佳園開發(fā)協議》,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將其立項報批的躍進佳園項目轉讓給了信某房地產公司。信某房地產公司因在經營中向張某某借款,到期后未能如期償還,2015年6月20日與張某某簽訂《協議書》,以躍進佳園13、14號樓的54套房屋抵償其借款并向張某某交付了54套房屋,每一套抹賬房屋均出具了加蓋
雞西市廣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躍進佳園項目部財務專用章的收據。張某某與信某房地產公司在《協議》中第五條第三項明確約定:“甲方(信某房地產公司)具備預售許可和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條件時,需按照乙方(張某某)的要求辦理抵押借款房屋的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等相關手續(xù)”。張某某從信某房地產公司抹賬的54套房屋現已經全部售出,其中19套房屋張某某是以按揭貸款的形式出售的。依據張某某與信某房地產公司的抹賬協議,信某公司在手續(xù)齊全時為張某某辦理貸款、公積金等業(yè)務。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雖于2010年10月8日已將躍進佳園項目轉讓給信某房地產公司,但其與信某房地產公司在《躍進佳園開發(fā)協議》的第九條約定:“開發(fā)躍進佳園項目,乙方(信某)到市相關部門辦理躍進開發(fā)各項手續(xù)甲方須無條件協助辦理,直至完成相關手續(xù)”。轉讓時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轉讓后由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出具相關手續(xù)由信某房地產公司以其名義辦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躍進佳園項目的一切經營活動均以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的名義進行?,F五證俱全,已經具備了辦理貸款、公積金等條件。因張某某已將抹賬房屋出售,按著張某某與購房者的協議,張某某應為購房人辦理按揭、公積金等手續(xù)。張某某按著與信某公司的協議,找到信某房地產公司要求其履行義務,信某房地產公司提出其是以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名義辦理的各項業(yè)務,所以該請求應由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出具相關的手續(xù)。現查明,辦理按揭、公積金貸款需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五證,由開發(fā)公司與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協議、設立賬號。張某某同意辦理該手續(xù)如需要費用由其負擔。
本院認為,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與信某房地產公司的轉讓合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為有效。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與信某房地產公司應按著轉讓合同履行義務。現信某房地產公司以抹賬的形式將54套房屋出售給張某某,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在收據上加蓋了
雞西市廣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躍進佳園項目部財務專用章,故應認定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對信某房地產公司以房抹賬的認可。因《協議書》中已明確了協助辦理按揭、公積金是信某房地產公司的義務,且《躍進佳園開發(fā)協議》中也明確約定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無條件為信某房地產公司出具相關手續(xù),故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信某房地產公司已經具備了為張某某辦理按揭、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綜上所述,廣某
房屋開發(fā)公司、信某房地產公司應按著協議的約定協助張某某辦理19戶房屋的按揭、公積金貸款等業(yè)務,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
虎林市信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雞西市廣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協助原告張某某辦理19戶抹賬房屋的銀行貸款、公積金貸款的相關手續(xù),費用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被告
虎林市信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雞西市廣某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邢曉華
書記員: 紀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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