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被告:李愛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地址。
負責人:么明一,該車隊隊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么嵐,女,該車隊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
負責人:畢京臣,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靜,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愛民、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委托訴訟代理人么嵐、翟江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偉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愛民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4832元,并且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9月5日17時許,被告李愛民駕駛冀B×××××/冀BFR87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沿遷曹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遷曹線147公里0米處時,與李萬生駕駛的冀B×××××號輕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愛民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萬生無責任。經(jīng)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停運損失為14400元,公估費432元,合計14832元。被告李愛民駕駛的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率。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5日17時許,被告李愛民駕駛冀B×××××/冀BFR87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沿曹妃甸區(qū)遷曹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遷曹線147公里0米處時,與李萬生駕駛的冀B×××××號輕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唐某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愛民負事故全部責任,李萬生無責任。被告李愛民系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司機,其駕駛的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總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0萬。冀BFR87掛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另查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已賠償本次事故中原告的車輛損失費6945元。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主張停運損失提交了河北得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唐某市眾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結(jié)算單。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均主張該公估報告書為單方委托,程序瑕疵。公估報告中對停運損失的市場詢價為800元-1500元數(shù)額過高。原告的維修天數(shù)過長,汽車修理結(jié)算單沒有加蓋修理廠公章,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定。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提交了投保人聲明,證明對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盡到了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明確提示義務。被告唐某豐南國豐汽車總隊主張該份投保聲明雖有車隊的蓋章,但是落款時間為空白,不能證明我車隊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向我車隊進行了解釋說明,故該份聲明不能證實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原告此次事故中發(fā)生的車輛損失6945元已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豐南支公司賠償。原告所主張的14400元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對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田
書記員: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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