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琪利,湖北弘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培,湖北弘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廟山開發(fā)區(qū)兩湖大道廟山管委會。
法定代表人:袁榮形,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男,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勞務(wù)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琪利、張培培,被告榮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榮形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1454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3月入職到被告處工作,月平均工資2500元。由于被告無力向我支付2016年7月起至2016年12月的工資,其于2017年2月10日向我出具下欠工資金額為9000元的欠條一張。2017年6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一張下欠2017年4月至5月份工資5542元的欠條一張。被告共計拖欠原告工資14542元?,F(xiàn)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榮某公司下欠原告張某某工資14542元有欠條證實,且被告榮某公司予以認可,雙方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成立,被告榮某公司依法應(yīng)負清償責(zé)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支付下欠工資款1454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或支付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82元,由被告湖北榮某家具有限公司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羅燕紅
書記員:王雅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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