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瘋狂家族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32號新華貿(mào)中心寫字樓7層702、704號。
法定代表人:王冬,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北京市景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志偉,北京市景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張利國,退休工人。
上訴人唐某瘋狂家族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原告在被告處給兒子鞏涵鑠報了科學實驗興趣班,交3360元,共96課時,剩余12課時未上。2013年11月24日又交4680元,課時96節(jié),一節(jié)未上。2014年2月14日,被告在學校門口張貼通知,告知原告暫停營業(yè),原告所報興趣班剩余108課時沒有上,合計金額51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課時費未果,形成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簽訂的《課程銷售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認定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交費義務,被告沒有全面履行培訓義務,故對原告請求退還課時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對停課時間未提出異議,故原告主張從2014年2月14日起計算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及通訊費200元,鑒于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為100元。遂判決:一、被告唐某瘋狂家族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張某課時費5100元,并從2014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唐某瘋狂家族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交通費及通訊費100元。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唐某瘋狂家族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某在一審訴訟中向法院提交了課程銷售協(xié)議、專用收據(jù)、會員簽到表等證據(jù),以證實上訴人唐某瘋狂家族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應退還其剩余課時費5100元的事實,并且,上訴人在一、二審庭審中對被上訴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被上訴人主張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故其主張被上訴人的一審證據(jù)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無法反映未發(fā)生的剩余課時費,被上訴人針對課時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j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因為停止營業(yè),未能依據(jù)雙方協(xié)議向被上訴人提供教育培訓,構成違約,被上訴人向其主張因違約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停業(yè)后,被上訴人多次向其索要剩余課時費,必然產(chǎn)生相應交通及通訊費用的支出,一審法院根據(jù)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酌定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交通費及通訊費共計100元并無不妥,上訴人的上訴理據(jù)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唐某瘋狂家族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劉慶武 審 判 員 沈 軍 代理審判員 高賀莉
書記員:王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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