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朱志勇(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石某某分所)
劉曉霞(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石某某分所)
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
魏雁麗(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朱志勇、劉曉霞,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石某某分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和平東路558號。
法定代表人楊宇,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魏雁麗,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因供用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張某、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均不服石某某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長民二初字第2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判后,張某、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張某的上訴理由為:該損失應由被上訴人燃氣公司全部賠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認為導致燃氣泄漏的原因不明,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
本院認為,上訴人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張某訂有供用氣合同,由上訴人燃氣公司為上訴人張某供氣。2014年2月3日上訴人張某家中燃氣發(fā)生爆炸事故,導致其財產(chǎn)損失。后經(jīng)消防部門認定導致天然氣泄露的原因不明。原審法院依據(jù)上訴人燃氣公司的舉證能力大于上訴人張某由此認定上訴人燃氣公司承擔主要責任。上訴人燃氣公司上訴認為導致燃氣泄露的原因不明,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系上訴人張某的責任,本院無法采信。上訴人張某上訴稱該損失應由上訴人燃氣公司全部賠償,但未舉出該事故系上訴人燃氣公司所致,因此其上訴理由亦不能支持。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二上訴人各半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石某某新奧燃氣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張某訂有供用氣合同,由上訴人燃氣公司為上訴人張某供氣。2014年2月3日上訴人張某家中燃氣發(fā)生爆炸事故,導致其財產(chǎn)損失。后經(jīng)消防部門認定導致天然氣泄露的原因不明。原審法院依據(jù)上訴人燃氣公司的舉證能力大于上訴人張某由此認定上訴人燃氣公司承擔主要責任。上訴人燃氣公司上訴認為導致燃氣泄露的原因不明,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系上訴人張某的責任,本院無法采信。上訴人張某上訴稱該損失應由上訴人燃氣公司全部賠償,但未舉出該事故系上訴人燃氣公司所致,因此其上訴理由亦不能支持。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0元,由二上訴人各半承擔。
審判長:楊根山
審判員:張景芳
審判員:李偉
書記員: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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