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濤波,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北新西道30號逸景陽光商住樓1-3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00339813111T。
負責人:甘中達,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遠征,該公司職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志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曉華、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遠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等共計12000元;在庭審中變更為10421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25日21時許,夏愛紅駕駛原告的“冀A×××××、冀F×××××”大貨車沿河龍線北水峪路段時,與馬永保駕駛的“冀F×××××、冀F×××××”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阜平縣交警大隊認定,夏愛紅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為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本次事故發(fā)生時處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賠償事宜雙方協(xié)商未果,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方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保險公司的繳納了保險費,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人的責任。在本案中,投保的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中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中包括有機動車車輛損失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而且被告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以及原告實際所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的事實無異議,因此,被告應按照約定在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鑒定費用及施救費用進行理賠,故原告的車輛損失為86990元,產(chǎn)生公估費用5220元,故本院予以認定。施救費10000元,賠償三者憑證2000元,以上真實發(fā)生,本院依法認定其施救費用8000元,三者損失2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02210元,理由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的辯解,理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10221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匯至:阜平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開戶行:農(nóng)行阜平縣支行中興分理處;賬號:50×××63,并注明案號和審判人員)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燕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志杰
書記員:李珅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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