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紅
王麗梅(黑龍江聞明律師事務所)
當代體育雜志社
張冕(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邵紅,女,1966年10月12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天津市河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麗梅,黑龍江聞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當代體育雜志社,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宣化街99號。
法定代表人林月峰,該雜志社社長。
委托代理人張冕,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邵紅因與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此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邵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麗梅,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張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雙方于2010年6月12日簽訂合作辦刊協(xié)議,約定雙方合作出版當代體育雜志足球版,當代體育雜志負責年檢,邵紅負責編輯、印刷、出版、廣告、發(fā)行等日常工作,由此產生的各項收益和費用歸邵紅,邵紅每年向當代體育雜志社支付審讀費、管理費30萬元。第一年的費用于合同簽訂后向當代體育雜志社支付15萬元,2010年10月10日前付清其余15萬元。雙方在合同附件中約定,邵紅先行支付10萬元抵押金給付邵紅,2010年6月底按合同約定交齊15萬元,如不能交齊15萬元,合同自動解除。因紹紅未按約定將上述款項交給當代體育雜志社,雙方均認可合作辦刊協(xié)議自動解除。2011年8月邵紅以當代體育雜志社的名義與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簽訂承攬印刷合同,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為邵紅印刷當代體育雜志足球版半月刊,期間共拖欠印刷費293,480元。2011年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起訴當代體育雜志社,要求給付印刷費293,480元,利息12,149元。該案經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當代體育雜志社同意給付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費293,480元及利息12,149元,因其未主動履行上述調解協(xié)議,被法院強制劃款326,000元。
當代體育雜志社訴至原審法院,請求邵紅承擔其辦刊期間給當代體育雜志社造成的損失326,000元。
本院認為,《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或者版號、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單位名稱、刊號。當代體育雜志社與邵紅于2010年6月12日簽訂的合作辦刊協(xié)議中約定,辦刊產生的各項收益和費用歸邵紅,邵紅亦需向當代體育雜志社繳納審讀費、管理費,該約定違反上述條例規(guī)定,因此該合作辦刊協(xié)議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 ?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钡囊?guī)定,邵紅持期刊許可證以當代體育雜志社的名義委托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承攬印刷當代體育雜志足球版,給當代體育雜志社造成支付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費及利息損失326,000元?,F(xiàn)邵紅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當代體育雜志社分享其發(fā)行當代體育雜志足球版的收益,故當代體育雜志社有權要邵紅賠償其支付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的印刷款及利息的損失326,000元。鑒于雙方簽訂的合作辦刊協(xié)議無效,當代體育雜志社依據該協(xié)議收取紹紅的15萬元審讀費、管理費,應當予以返還,此款應從紹紅需賠償當代體育雜志社的326,000元損失中扣除。相抵后,邵紅還有賠償當代體育雜志社176,000元。邵紅主張其與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印刷合同系職務行為,但沒有提供相關的勞務合同或者工資關系證明等證據,故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有誤。邵紅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上訴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25號民事判決為:上訴人邵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損失176,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6,190元,由上訴人邵紅負擔3,340元,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負擔2,8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190元,由上訴人邵紅負擔3,340元,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負擔2,8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或者版號、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單位名稱、刊號。當代體育雜志社與邵紅于2010年6月12日簽訂的合作辦刊協(xié)議中約定,辦刊產生的各項收益和費用歸邵紅,邵紅亦需向當代體育雜志社繳納審讀費、管理費,該約定違反上述條例規(guī)定,因此該合作辦刊協(xié)議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 ?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钡囊?guī)定,邵紅持期刊許可證以當代體育雜志社的名義委托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承攬印刷當代體育雜志足球版,給當代體育雜志社造成支付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費及利息損失326,000元。現(xiàn)邵紅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當代體育雜志社分享其發(fā)行當代體育雜志足球版的收益,故當代體育雜志社有權要邵紅賠償其支付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的印刷款及利息的損失326,000元。鑒于雙方簽訂的合作辦刊協(xié)議無效,當代體育雜志社依據該協(xié)議收取紹紅的15萬元審讀費、管理費,應當予以返還,此款應從紹紅需賠償當代體育雜志社的326,000元損失中扣除。相抵后,邵紅還有賠償當代體育雜志社176,000元。邵紅主張其與北京京華虎彩印刷有限公司簽訂印刷合同系職務行為,但沒有提供相關的勞務合同或者工資關系證明等證據,故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有誤。邵紅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上訴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425號民事判決為:上訴人邵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損失176,0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6,190元,由上訴人邵紅負擔3,340元,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負擔2,8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190元,由上訴人邵紅負擔3,340元,被上訴人當代體育雜志社負擔2,850元。
審判長:王笑宇
審判員:聶文雎
審判員:張弘
書記員:楊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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