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個體,現(xiàn)住肇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敬宇,肇東市躍進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司機,現(xiàn)住肇東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金魁,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利強,黑龍江繼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
負責人陳雷,職務總經(jīng)理。
原告彭某與被告褚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于清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敬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利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褚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經(jīng)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按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5時10分許,被告褚某某駕駛×××(黑MRXXX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拜泉縣豐產(chǎn)鄉(xiāng)通長發(fā)村通村公路長發(fā)村南1公里處頭北尾南倒車時,與正在車后指揮倒車的原告彭某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齊齊哈爾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拜泉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褚某某負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彭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彭某被送至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共花醫(yī)療費34,643.16元,診斷:“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經(jīng)肇東市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1、十級傷殘(不受醫(yī)療終結時間限制);2、醫(yī)療終結期三個月;3、護理期六十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余一人護理);4、營養(yǎng)期七十五日;5、誤工期一百五十日;6、內固定物取出費用約人民幣一萬元或按實際合理發(fā)生額為準;7、損傷符合外力作用、鈍性物體所致特征;8、損傷與此次車禍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被告褚某某駕駛的×××(黑MRXXX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4月23日0時起至2017年4月22日24時止;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7月1日0時起至2017年6月30日24時止。原告向被告索要醫(yī)療費等損失時,被告拒絕給付,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褚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駕車行駛,根據(jù)交警部門責任認定,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被告褚某某駕駛的×××(黑MRXXX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F(xiàn)該車肇事,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因該車在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時原告彭某既是被保險人,也是投保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鑒定費屬受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與責任而進行的。肇事車輛投交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并未約定鑒定費不負擔,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應有利于被保險人解釋,鑒定費在保險理賠限額范圍內,應由保險公司理賠;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屬于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并且鑒定費用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損失,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確認案件的損失而進行的,屬于保險賠償?shù)姆秶?,故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合理損失認定如下:醫(yī)療費34,643.16元,誤工費20,367.00元(48881元÷12個月÷30天×150天)、護理費10,842.00元(50275元÷12個月÷30天=139元×18天×2人+139元×4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00元(100元×18天)、營養(yǎng)費3,750.00元(75天×50元)、殘疾賠償金48,406.00元(24203元×20年×10%)、內固定物取出費10,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鑒定費4,9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內固定物取出費、鑒定費合計137,708.1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92,615.00元(醫(yī)療費10,000.00元,誤工費20,367.00元、護理費10,842.00元、殘疾賠償金48,40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元),剩余45,093.1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市分公司承擔。以上賠償款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4.00元,減半收取計1,527.00元,由被告褚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清春
書記員: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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