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興國。原告:劉維新。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彩霞,湖北楚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成偉,湖北楚義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武漢盈緣天下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劉營。被告:王雪梅。
原告彭興國、劉維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二原告與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簽訂《補充協(xié)議》;2、三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勞務費373,849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時止);3、三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違約金2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二原告與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約定將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東光國際大廈2726房以398,160元的價格出售給二原告,同時約定二原告在被告盈緣裝飾公司2016年度及以前的勞務工資余款373,829元用于支付購房款,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保證在2017年4月中旬將上述房產過戶給二原告,并約定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人民幣20,000元作為違約金。后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未按約定履行協(xié)議,并將上述房產另行出售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均拒絕向二原告支付勞務費。經查,被告劉營與被告王雪梅系夫妻關系。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王雪梅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原告彭興國、劉維新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工商登記信息、房屋產權登記信息查詢單、《補充協(xié)議》,并申請證人尹某出庭作證。三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本院審查,原告彭興國、劉維新提交的書面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本院均予以采信。對于證人尹某的證言,其陳述內容與本院認定事實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和庭審中的陳述,綜合認定本案事實如下:劉營系盈緣裝飾公司自然人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為68.97%。彭興國、劉維新與盈緣裝飾公司、劉營存在長期勞務承包合同關系。2017年1月19日,盈緣裝飾公司(甲方)與彭興國、劉維新(乙方)經結算,雙方關于勞務費的支付簽訂《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甲方愿意把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東光國際大廈2726號房,按市場價人民幣8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乙方,房產面積為49.77平方米,總價398,160元。乙方兩人在盈緣裝飾公司2016年度及以前的勞務工資余款:劉維新1**,849元、彭興國192,000元,合計373,849元,用作支付購房款,差額部分乙方補齊現(xiàn)金(注:余款24,311元可支付給尹某17,360元,余款支付給公司5,000元即可,另1,951元作獎金發(fā)放)。甲方保證在2017年3月1日前把該房產交給乙方使用,4月中旬前把該房產過戶給乙方。關于違約責任約定,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賠付給對方20,000元作為違約金。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zhí)一份。甲方簽字處劉營署名,乙方簽字處彭興國、劉維新分別簽名捺印。上述協(xié)議騎縫加蓋盈緣裝飾公司印章。協(xié)議簽訂后,盈緣裝飾公司、劉營未按約定向彭興國、劉維新交付房產。2017年8月28日,經向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劉營、王雪梅將位于東西湖區(qū)金山大道與三店中路交匯處東光國際大酒店/棟X層商X房屋出售給案外人林XX、姚XX。另查明,劉營作為產權人,其名下有多套位于東西湖區(qū)金山大道與三店中路交匯處東光國際大酒店的房產,王雪梅系房產共同共有人。
原告彭興國、劉維新與被告武漢盈緣天下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王雪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審理中,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112民初3515-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三被告名下銀行存款393,8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額財產,并已交付執(zhí)行。原告劉維新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彩霞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王雪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彭興國、劉維新與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簽訂的以房抵債協(xié)議,即《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形,應為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房產,約定的房產已另行出售給案外人,致使《補充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告彭興國、劉維新作為守約方有權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對于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協(xié)議解除后,作為購房款的勞務費373,849元,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繼續(xù)負有清償責任。故,兩原告要求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支付勞務費373,84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未履行《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交付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違約責任,協(xié)議約定:“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賠付給對方20,000元作為違約金”,該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兩原告要求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支付違約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雙方已在補充協(xié)議中進行了約定,應以約定為準,對于兩原告要求被告盈緣裝飾公司、劉營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兩原告要求被告王雪梅承擔勞務費、違約金的共同給付義務的訴訟請求,因王雪梅并非協(xié)議相對方,原告也未提交王雪梅、劉營系夫妻關系的證據(jù),亦無法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營所負債務,故原告該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彭興國、劉維新與被告武漢盈緣天下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營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二、被告武漢盈緣天下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營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彭興國、劉維新支付勞務費373,849元及違約金20,000元,合計393,849元;三、駁回原告彭興國、劉維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08元、保全費2,489元、公告費650元,合計10,347元(原告彭興國、劉維新已預交),由被告武漢盈緣天下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劉營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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