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建生(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楚河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解放大道1338號漢飛青年城23層樓2305室。
法定代表人姜玉霞,董事長。
本院認為,在本案審理終結前,原告劉意明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準許。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代理審判員 曾明亮
書記員:周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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