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彭亞蘭、高濤,均系湖北朋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方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陳勇、仇文,均系湖北鼎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某某與被告方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彭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訴。
依法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954元由原告彭某某負擔。
審判員 毛 麗
書記員:金麗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