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孝平、童慶齡,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天門市人,住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民富,天門市西江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門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門市竟陵鐘惺大道54號。
法定代表人:孫文紅,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寧華,該局法律顧問。
原告彭某某訴被告敖某某、天門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彭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彭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7900元,減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彭某某負(fù)擔(dān)(已交納)。
審判員 廖志方
書記員:劉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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