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yùn)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雪飛,河北榆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yùn)河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彭某與被告王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彭某撤回對被告王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9105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王 霞
書記員:黃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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