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英山縣。
委托代理人柳櫻,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方顯鐘,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英山縣。
委托代理人劉立新,英山縣石頭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英山縣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01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英山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2420元,予以退還。
審判長 林 俊 審判員 黃亞東 審判員 宋順國
書記員:董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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