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某某平安路西側2號。
負責人:王子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煒亮,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唐山市豐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志玉,河北耕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某某支公司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某某人民法院(2015)豐民初字第23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車損是被上訴人單方委托,價格過高,減折舊后超出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但其未提供相反證據(jù)及其確定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應為多少、公估數(shù)額已經(jīng)超出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充足證據(jù),且一審法院對冀B×××××號車損110000元、公估費9000元、施救費6000元的認定是依據(jù)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書認定并無不妥。公估費是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的必要支出,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亦無不妥。故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3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某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任素霞 代理審判員 李貴志 代理審判員 趙君優(yōu)
書記員:徐銘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