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
叢萬慶
郭某某
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
韓曉雷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叢萬慶,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
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趙波。
委托代理人:韓曉雷。
原告彭某為與被告郭某某、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鮑丹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2015年6月17日和2015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叢萬慶,被告郭某某,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曉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郭某某辯稱:遼K75B56號車系李敏所有,我與李敏是夫妻關系,發(fā)生事故時由我駕駛該車輛。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同意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辯稱:原告合理損失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意賠付,誤工費和護理費要求過高。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身體及財產(chǎn)造成損害的,應當按其所承擔的責任予以賠償。被告郭某某駕駛機動車轉(zhuǎn)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行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過錯,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遼K75B56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且本案另一傷者彭成剛已在交強險內(nèi)獲得賠償,故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應在剩余交強險理賠限額112,710.69元內(nèi)對原告彭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所訴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彭某居住在農(nóng)村,故其一處十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應根據(jù)遼寧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523元按10%的比例計算給付20年。原告從事油漆工工作,故其誤工費可參照遼寧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業(yè)日均108.55元計算給付。護理人彭成濤從事貨物運輸,其護理費可參照遼寧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交通運輸業(yè)日均153.79元計算給付。此事故給原告彭某的身體和精神帶來了一定痛苦,故適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告郭某某已墊付原告醫(yī)療費3,000元,此款應由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給付被告郭某某。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第(三)項 ?、第九十一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彭某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5,757.97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彭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40,948.67元(詳見清單),在財產(chǎn)損失限額中賠償原告彭某車輛損失1,200元,以上合計47,906.64元,扣除被告郭某某墊付的3,000元,尚應賠償44,906.6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彭某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14,875.5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郭某某墊付款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5元,由原告彭某承擔1,330元,被告郭某某承擔1,295元。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身體及財產(chǎn)造成損害的,應當按其所承擔的責任予以賠償。被告郭某某駕駛機動車轉(zhuǎn)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行為是此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過錯,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遼K75B56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且本案另一傷者彭成剛已在交強險內(nèi)獲得賠償,故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應在剩余交強險理賠限額112,710.69元內(nèi)對原告彭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所訴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彭某居住在農(nóng)村,故其一處十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應根據(jù)遼寧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523元按10%的比例計算給付20年。原告從事油漆工工作,故其誤工費可參照遼寧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業(yè)日均108.55元計算給付。護理人彭成濤從事貨物運輸,其護理費可參照遼寧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交通運輸業(yè)日均153.79元計算給付。此事故給原告彭某的身體和精神帶來了一定痛苦,故適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告郭某某已墊付原告醫(yī)療費3,000元,此款應由被告渤海保險遼陽支公司給付被告郭某某。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第(三)項 ?、第九十一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彭某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5,757.97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彭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40,948.67元(詳見清單),在財產(chǎn)損失限額中賠償原告彭某車輛損失1,200元,以上合計47,906.64元,扣除被告郭某某墊付的3,000元,尚應賠償44,906.6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彭某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yī)療費及伙食補助費14,875.5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三、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郭某某墊付款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25元,由原告彭某承擔1,330元,被告郭某某承擔1,295元。鑒定費1,500元,由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鮑丹
書記員:張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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