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張桂忠(樂亭縣毛莊鄉(xiāng)方正法律服務所)
劉某存
楊永學(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
原告(反訴被告):徐某,男,1979年2月生,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
委托代理人:張桂忠,樂亭縣毛莊鄉(xiāng)方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存,男,1964年10月生,漢族,農民,現住樂亭縣。
委托代理人:楊永學,河北春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劉某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劉某存(反訴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存(反訴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被告劉某存(反訴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劉某存負擔。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存(反訴原告)自愿申請撤訴,并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被告劉某存(反訴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劉某存負擔。
審判長:劉自杰
書記員:郭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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