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劉春燕(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
肖某
趙某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春燕,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被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原告徐某與被告肖某、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春燕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肖某、趙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訴稱,2015年7月份初,被告肖某以裝修購買家具急需用錢為由從原告處借款90萬元人民幣,2015年7月17日原告徐某與被告肖某簽訂了以原告徐某為出借人、以被告肖某為借款人的《保證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肖某從原告徐某處借款90萬元,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四倍計收,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至2015年8月16日止,被告趙某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肖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秦皇島市開發(fā)區(qū)青馨家園五區(qū)6-3-2102號(房產(chǎn)證號:秦開私房字第××號)的房產(chǎn)為其借款設定了抵押(他項權利證號:房他證開房字第××號)。
合同簽訂后,原告徐某依約于2015年7月17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62×××02賬號將50萬元匯入了被告肖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號碼為62×××77)的賬戶,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通過徐江中國工商銀行62×××71的賬號將40萬元匯入了被告肖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號碼為62×××77)的賬戶。
原告多次催要還款均無結果。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9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肖某、趙某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
原告徐某履行完出借義務后,被告肖某理應按約定期限、數(shù)額償還借款本息,被告肖某逾期還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訴請被告肖某償還借款9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照借款期間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故原告訴請被告肖某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向其支付借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但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被告趙某作為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肖某追償。
故原告訴請被告趙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僅支持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9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且該利息計算的標準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二、被告趙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肖某追償。
三、對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被告肖某負擔,被告趙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
原告徐某履行完出借義務后,被告肖某理應按約定期限、數(shù)額償還借款本息,被告肖某逾期還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訴請被告肖某償還借款9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照借款期間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故原告訴請被告肖某按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向其支付借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請求,符合雙方約定,但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被告趙某作為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肖某追償。
故原告訴請被告趙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僅支持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幣90萬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且該利息計算的標準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二、被告趙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肖某追償。
三、對原告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被告肖某負擔,被告趙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趙寶瑞
書記員: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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