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愛明。
被告:李某超,曾用名裴文瑤。
委托訴訟代理人:甘寧,蘄春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劉遠征。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胡某某、李某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通知劉遠征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被告李某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甘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劉遠征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胡某某、李某超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2016年2月9日的利息4000元(此后利息按月息2分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由被告劉遠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判令三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11日,被告胡某某經蘄春縣金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居間介紹,以經營性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30日,借款月利率百分之二,借款期限內的利息4000元。被告劉遠征出具擔保書,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某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劉遠征亦未履行連帶清償責任。另被告李某超與被告胡某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被告胡某某與被告李某超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被告李某超應依法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原告現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6年1月11日,被告胡某某以經營性資金周轉需要,經蘄春縣金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居間介紹,與原告徐某某協商借款200000元,并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9日止共計30日,借款月利率百分之二,借款期限內利息為4000元,被告胡某某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憑證,并簽字確認已收到現金200000元。被告劉遠征于借款之日向原告出具擔保書,約定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胡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劉遠征亦未履行連帶擔保責任。另被告李某超與被告胡某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被告胡某某與李某超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現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款憑證,且簽字確認收到借款,該借款合同應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胡某某未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清償借款本息,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原告主張借款利息,因有約定,且約定的借款利率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超與被告胡某某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發(fā)生在李某超與胡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被告李某超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借款屬原告與被告胡某某明確約定為胡某某個人債務,或證明被告胡某某與被告李某超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故本案借款應認定為被告胡某某與被告李某超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某超應依法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被告劉遠征出具擔保書,為借款本息提供連帶擔保責任,在借款到期后亦未履行擔保義務,應依法承擔本案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與被告李某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借款期限內的利息4000元(2016年2月10日后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順延計算);
二、被告劉遠征對被告胡某某、李某超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60元,由被告胡某某與被告李某超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的上訴費(郵政匯款,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備注中注明本案案號及當事人名稱)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又林 審 判 員 田 剛 人民陪審員 胡全友
書記員:管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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