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風英,女,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伊春市南岔區(qū)。
被告:董錢,男,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伊春市南岔區(qū)。
原告徐風英與被告董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風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錢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風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50,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間至給付之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6年被告承包修建帶嶺一段公路,于2016年8月20日在原告處借款250,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口頭約定年末償還全部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以暫無錢償還為由,至今尚未支付?,F(xiàn)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20日,被告董錢作為借款人、原告徐風英作為出借人,雙方簽訂借條,約定原告徐風英借款250,000.00元給被告董錢。因被告董錢未按上述期限償還借款,原告徐風英多次向被告董錢索要借款,被告董錢至今尚未償還,現(xiàn)原告徐風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董錢償還借款及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徐風英借款給被告董錢,有雙方簽訂的借條予以證實,被告董錢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應視為對借款事實的默認,故本院對原告徐風英要求被告董錢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徐風英主張的利息問題,因欠條中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應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徐風英要求被告董錢支付借款期間至給付之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徐風英借款
本金2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00元,由被告董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安華
書記員: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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