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民
王斌(河北秦皇島群聯(lián)法律服務所)
李某
溫媛媛(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
鄭哲功
原告徐某民。
委托代理人王斌,秦皇島市群聯(liá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溫媛媛,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哲功。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民訴被告李某、鄭哲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因原告徐某民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民訴被告李某、鄭哲功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過程中,因原告徐某民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審判長:李繼祥
審判員:趙寶瑞
審判員:張俊玲
書記員:周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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