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國兵。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文,
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
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桂林北路**號*****樓2201。
法定代表人:衛(wèi)書貴,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忍,湖北
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俊,湖北善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蘄春縣蘄春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胡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
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余志華。
原告徐國兵與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志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國兵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忍、被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俊、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第三人余志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國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償還原告工程借款74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315200(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后期利息順延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計10715200元;2、判令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對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訴訟請求1、2項變更為:判令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74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判令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本息。事實與理由:2014年期間,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將其投資開發(fā)的蘄春縣中天國際房地產(chǎn)第三期項目發(fā)包給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施工。由于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施工期間資金短缺,無法按時完成合同工期要求。為解決資金缺口,經(jīng)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某某以及原告、第三人余志華協(xié)商一致,2015年4月23日達成《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王某某全權委托原告籌集資金進行管理施工,完成該房地產(chǎn)建設項目三期工程封頂。同時委托第三人余志華作為財務管理人,原告籌集投入的資金由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據(jù),第三人余志華出具收據(jù),留著對賬,約定借款按照月息三分計息。合同約定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給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必須支付給合同第三人余志華,用于償還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如果工程完工(三期封頂)時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不付款,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必須承擔償還原告借款的一切法律責任。原告依照以上合同約定,先后籌措建設資金8400000元,被告王某某亦出具借條,該工程于2015年10月25日封頂完工后,三被告互相推諉,至今不償還原告的借款及利息?,F(xiàn)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王某某與我公司系掛靠關系,原告在其他案件中已經(jīng)知曉;原告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已經(jīng)明確授權事項,籌款超出授權范圍,原告稱借款給被告王某某并未通過我公司賬戶;本案名為借款實為合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徐國兵實際接管了中天國際三期工程,該工程的資金應由其籌借。借條雖為本人所寫,但王某某沒有收到該借款。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辯稱,本案按照原告訴求來看應為民間借貸糾紛,被告王某某才是借款人,我方不是適格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我公司對本案借款承擔保證責任或還款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余志華述稱,我是經(jīng)被告王某某及原告邀請介入該項工程,我只負責收取資金收支。主要工作是收取原告籌集資金,憑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共同簽字認可的支出。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原告徐國兵提供證據(jù)1系《中天國際項目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證據(jù)2系黃某市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復印件,該兩份證據(jù)真實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徐國兵提供證據(jù)3系《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被告王某某認為合同尾部簽名不是由其簽名,本院指令其于開庭后十日內(nèi)提出字跡鑒定申請,逾期不申請時,推定為其簽名。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未提出字跡鑒定申請,本院推定該合同尾部“王某某”簽名為其所書寫,對該合同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徐國兵提供證據(jù)4系王某某出具借條,對該證據(jù)被告王某某辯稱,盡管借條由其出具,但他沒拿到錢。本院認為,原告徐國兵、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勝超、被告王某某、第三人余志華于2015年4月23日簽訂《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中資金管理方案中約定“乙方(徐國兵)接管后,自籌資金至三期封頂,建立甲(王某某)乙方雙方公共資金賬戶,并交給丙方(余志華)進行財務管理,乙方每籌到一筆資金到公共賬戶上,甲方必須出具借款借據(jù)給乙方,并按月息3分計息。同時丙方出具收款金額收據(jù)給甲方。(留作丙方與甲方對賬專用)”。由此得知,原告徐國兵每籌到資金到公開賬戶后,被告王某某向其出具借據(jù),第三人余志華出具收款收據(jù)給原告徐國兵,該款項實際按協(xié)議的約定用于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項目,結(jié)合證據(jù)原告徐國兵提供證據(jù)6與證據(jù)7,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條與第三人余志華出具收款收據(jù)相吻合,亦與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第三人余志華出具收土地賬目發(fā)票款8300473元相印證,被告王某某辯稱其未收到借款,進而否定借款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20日,被告王某某掛靠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中天國際項目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由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開發(fā)的中天國際三期約70000㎡工程。中天國際三期工程因資金鏈斷缺,為解決資金缺口由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提議決定由原告徐國兵籌資進場管理施工,原告徐國兵、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游勝超、被告王某某、第三人余志華于2015年4月23日簽訂《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包括三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為委托管理方案,第2條約定“甲方(王某某)托管乙方(徐國兵)后,所有工作人員歸乙方負責管理,一切聽從乙方調(diào)配,甲方全力配合乙方管理工作人員,甲方不得以種種理由坦護員工。甲方原有管理人員每人必須與乙方簽訂承諾保證書。乙方接管后,必須保證資金來源,確保工地員工每月生活費定時發(fā)放。必須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做出合理管理方案并實施。按總發(fā)包方與甲方合同要求,如期完成工程任務?!?。第二部分為資金管理方案。其中第1條約定“乙方(徐國兵)接管后,自籌資金至三期封頂,建立甲(王某某)乙方雙方公共資金賬戶,并交給丙方(余志華)進行財務管理,乙方每籌到一筆資金到公共賬戶上,甲方必須出具借款借據(jù)給乙方,并按月息3分計息。同時丙方出具收款金額收據(jù)給甲方。(留作丙方與甲方對賬專用)”。第4條約定“在沒有解除此協(xié)議前,總發(fā)方包按合同所付甲方(湖北匯能
置業(yè)有限公司)資金必須進入丙方(余志華)公共賬戶上,用來建設三期工程,任何一方不得以種種借口動用專用??钯Y金。總發(fā)包方所付資金不打入丙方的公共賬戶,或按合同封頂結(jié)點不付款甲方時,總包方必須承擔償還乙方所籌資金的一切法律責任?!?。第三部分其他管理事項。其中第1條約定“乙方在管理期間內(nèi)甲方每月付工資乙方,待三期工程圓滿完成,甲方按合同結(jié)來工程款除支付人工外,優(yōu)先支付乙方為工程所借來一切資金,包括投標時所借的資金;連本帶息付清。在沒有付清乙方借來資金前甲方無權支付任何資金。甲方付清乙方全部資金后,乙方自行退出,甲、乙、丙三方當面銷毀此合同協(xié)議。乙方無權干涉甲方任何事項?!?。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籌集資金1000000元,2015年5月3日籌集資金600000元,2015年5月15日籌集資金800000元,2015年5月28日籌集資金1500000元,2015年6月25日籌集資金100000元(由余志華籌集,出借條據(jù)載明出借人為余志華,余志華認可算作原告徐國兵籌集),2015年7月2日籌集資金500000元,2015年7月5日籌集資金800000元,2015年7月14日籌集資金400000元,2015年10月16日籌集資金400000元,2015年7月24日籌集資金1300000元(由余志華籌集,出借條據(jù)載明出借人為余志華,余志華認可算作原告徐國兵籌集)。上述款項,均由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條,第三人余志華作為財務主管向原告徐國兵出具收據(jù),收據(jù)均載明為“籌資款”,收款事由為“中天國際三期工程用款”,并表明“此收據(jù)僅供日后對賬專用”。2017年3月7日,第三人余志華向被告王某某移交工地賬目,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條,收條載明“今收到余志華工地帳(應為“賬”)目發(fā)票款合計捌佰叁拾萬另肆佰柒拾叁元(¥8300473)”。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訴求與被告答辯意見及查明的事實,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問題是:第一,本案的法律性質(zhì),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是民間借貸行為還是個人合伙行為;第二,若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借款具體金額是多少,借款利息約定是否予以支持;第三,若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第四,第三人余志華是否適格,在本案中是否承擔民責任。
一、本案的法律性質(zhì),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是形成民間借貸關系還是合伙關系。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借款,進行資金融通,另一方按約定支付本息。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jīng)營、共同勞動。個人合伙的主要特征是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jīng)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形成應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這表現(xiàn)在:1、原告徐國兵并未與被告王某某簽訂書面合伙協(xié)議,也未口頭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jīng)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原告徐國兵是在被告王某某掛靠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三期土建工程資金鏈斷缺時協(xié)商由原告徐國兵籌借資金,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利息;2、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工程負責人游勝超簽訂《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中約定“乙方(徐國兵)接管后,自籌資金至三期封頂,建立甲(王某某)乙方雙方公共資金賬戶,并交給丙方(余志華)進行財務管理,乙方每籌到一筆資金到公共賬戶上,甲方必須出具借款借據(jù)給乙方,并按月息3分計息。同時丙方出具收款金額收據(jù)給甲方。(留作丙方與甲方對賬專用)”,可見,原告徐國兵作為出借人身份,所追求的是借款本金與利息,并非追逐工程利潤。其進入現(xiàn)場管理施工,仍是保障其借出資金的安全;3、原告徐國兵籌集資金注入該工程后,作為該工程實際施工人被告王某某自始至終向其出具借據(jù),并在借條中約定借款利息。故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形成借貸法律關系而不是合伙關系。
二、在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前提下,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約定借款金額如何確定,借款利率是否有效。
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徐國兵出具借據(jù)金額合計7400000元,被告王某某稱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借貸行為生效為原告徐國兵出借資金到達被告王某某的賬戶,其自始至終未收取原告徐國兵出借的資金,盡管其向原告徐國兵出具借條,不能按借條中的金額計算,應按其實際轉(zhuǎn)入被告王某某賬戶金額予以計算。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第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本案中,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工程負責人游勝超、第三人余志華約定,原告徐國兵每籌到一筆資金到公共賬戶上,被告王某某必須出具借款借據(jù)給原告徐國兵,并按月息3分計息。同時第三人余志華出具收款金額收據(jù)給原告徐國兵。按照上述約定,原告徐國兵所出借的資金不必進入被告王某某個人賬戶,其直接進入該工程的公共賬戶,并由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據(jù),第三人余志華出具收據(jù)即可。原告徐國兵先后借與被告王某某資金7400000元,另包括案外人楊小軍借給被告王某某1000000元,該工程實際籌措資金8400000元,與第三人余志華在工程完畢后交付給被告王某某工地賬目發(fā)票款8300473元基本吻合,故被告王某某實借原告徐國兵7400000元。
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在協(xié)議中約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30‰即年利率36%計算,該借貸利息應認定為自然之債,該約定并非無效,債權人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若債務人給付且債權人受領時,法院不得認定為不當?shù)美R螂p方約定利息被告王某某實際未予支付,原告徐國兵訴稱要求按月利率20‰即年利率24%主張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在原告徐國兵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前提下,原告徐國兵主張由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并由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被告王某某掛靠于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在此期間,被告王某某在建設過程中所向原告徐國兵籌借資金,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應當承擔連帶償還義務。其原因:被告王某某掛靠于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雙方掛靠協(xié)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掛靠協(xié)議屬無效合同。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通過訂立無效合同獲利,存在過錯。被告王某某為履行項目建筑合同向原告徐國兵借款且未予清償,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實際分享該舉債利益,其應當就訴爭借款與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徐國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天國際三期土建工程委托管理協(xié)議書》約定“總發(fā)包方(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必須承擔償還乙方(徐國兵)所籌資金的一切法律責任”,該協(xié)議書加蓋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公章,該承諾具有債務加入的性質(zhì),原告徐國兵求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承擔共同償還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關于第三人余志華是否適格,在本案中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王某某、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庭審中認為余志華應當作為原告的證人,作為本案第三人不適格,對其在本案中作為第三人身份存在質(zhì)疑。依據(jù)民事訴訟理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又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輔助性第三人。輔助型第三人在訴訟中純粹是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并防止判決對已不利的裁判結(jié)果,輔助型第三人更多充當證人角色。本案中,第三人余志華系原告徐國兵、被告王某某和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共同邀請作為財務會計參與資金管理,知曉資金籌措、管理和運作,其作為本案輔助型第三人,未違背法律規(guī)定,是本案適格第三人。同時,其作為輔助性第三人,在本案中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徐國兵借貸行為成立,被告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應承擔償還義務。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為被告王某某掛靠單位,應對被告王某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對原告徐國兵承諾對被告王某某借款承擔償還責任,構(gòu)成債務加入,應與被告王某某承擔共同償還義務。經(jīng)開庭調(diào)解,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與被告
湖北匯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徐國兵借款7400000元,利息3315200元,本息合計10715200元(利息從借款之日算至2017年4月18日止,后期利息按本金7400000元、月利率20‰計付至還清之日止),并由被告
黃某羅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駁回原告徐國兵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6092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勛
人民陪審員 熊國平
人民陪審員 周勝鋒
書記員: 陳怡涵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