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國玉。
委托代理人劉光道、韓雪平,均系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廣播電視臺旁邊。
法定代表人劉元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受理原告徐國玉訴被告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雇員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了書面異議,認為: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沒有認定,是不是工傷也沒認定,要求被告按工傷待遇進行賠償是嚴重的程序錯誤;貴院名義上審理損害賠償案件,實際上是受理了勞動糾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襄城區(qū)人民法院應將本案移交勞動仲裁機構管轄或者駁回原告的起訴,以保障本案的公正處理。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訴稱和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徐國玉系深圳廣田裝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襄陽恒大名都項目部員工,無證據(jù)證明其系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員工并與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是以侵權法律關系提起訴訟,而非以勞動法律關系提起訴訟。故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jié)果發(fā)生地。本案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jié)果發(fā)生地均在襄城區(qū)(襄陽市廣播電視臺旁邊)即本院管轄區(qū)域內(nèi),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關于應將本案交由勞動仲裁機構管轄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其異議應予駁回。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訴訟費80元,由被告新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冬
審判員 楊春輝
人民陪審員 張德民
書記員: 胡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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