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章立國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李某某
重慶市長安跨越車輛營銷有限公司
湯兵(重慶川立律師事務所)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
羅沈惠(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立國。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某,司機。
被告重慶市長安跨越車輛營銷有限公司(下稱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港城工業(yè)園區(qū)C片區(qū)。組織機構代碼:45040622-7。
法定代表人羅志龍,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湯兵,重慶川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下稱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紅旗河溝中信銀行大廈25樓。組織機構代碼:77845684-2。
負責人董偉,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沈惠,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徐某某為與被告李某某、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據(jù)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提出的鑒定申請,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原告徐某某的誤工時間及傷后護理人數(shù)等進行了司法鑒定,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章立國、被告李某某、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委托代理人湯兵、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委托代理人羅沈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兩于機動車之間。審理中,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對宜公交認字(2012)第07090A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原告徐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事故責任。本院認為,導致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被告李某某駕車駛入左側道路并側翻而與原告徐某某正常行駛的摩托車相撞,原告徐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確實存在過錯,但該過錯并不必然導致本案事故發(fā)生,即原告徐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的行為與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本院對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并依法確定渝A×××××機動車一方對本案事故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徐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損害產生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在渝A×××××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不足部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還應當在4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但應當扣除全部責任20%的免賠率。保險免賠部分,再由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給予賠償。對于本案適用的賠償標準,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系宜城市華彩水晶有限公司職員,居住于宜城市小河鎮(zhèn)社區(qū)的事實,有銀行賬戶明細、工資表、以及單位和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在卷為證,其收入來源地和消費支出地均為城鎮(zhèn),原告徐某某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復函精神。因此,本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表示不要求被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亦不要求原告徐某某返還醫(yī)療費墊付款,其意思表示真實、明確,是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自愿對民事責任的負擔和對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徐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本院現(xiàn)分項審查如下:1、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損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按照襄陽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20元計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2120元(20元/天×106天)。2、護理費。原告徐某某住院期間由其丈夫陳世宏護理,其實際減少的月工資收入為3146元,有工資表和單位證明在卷為證。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原告徐某某的護理費為11116.22元(3146元÷30×106天)。3、誤工費。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8個月的月均工資收入為2561元,依據(jù)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取得的鑒定意見,原告?zhèn)蟮恼`工時間為484天,其誤工費應為41319.08元(2561元÷30×484天)。4、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審理中,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提出了該費用與傷殘賠償金重復,不應支持的抗辯,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無依據(jù)證明原告今后行表皮疤痕整形治療能夠恢復其左下肢已經喪失的功能,故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據(jù)《人損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綜合原告的年齡和當前健康狀況,其今后行疤痕整形手術具有發(fā)生的必然性,且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后續(xù)治療費金額與當前醫(yī)療機構一般收費標準基本相符。為減少當事人訟累,本院酌定對鑒定意見書評定的后期治療費予以支持。5、殘疾賠償金。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公布的“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計算,原告10級傷殘的賠償指數(shù)為10%,殘疾賠償金應為41680元(20840元/年×20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jù)《人損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事故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其損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7、交通費。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原告主張其就醫(yī)交通費為300元,該費用與其住院時間、就醫(yī)地點基本相符,本院酌情予以支持。8、鑒定費、評估費共計2300元。該損失有鑒定費收據(jù)與鑒定意見書及評估報告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9、財產損失2422.5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處理期間,依職權委托宜城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徐某某的摩托車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認定原告徐某某的摩托車因本案事故報廢,評定扣除殘值后的財產損失為2422.50元,有物價評估報告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以上損失合計119257.80元。依據(jù)法定賠償原則,除鑒定費2300元不應列入保險賠償范圍外,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后續(xù)醫(yī)療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誤工費41319.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交通費300元,護理費11116.22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摩托車損失2000元,合計109415.30元。不足部分7542.50元,計算20%免賠率后,再由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6034元,保險免賠部分1508.50元、鑒定費2300元,共計3808.50元由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給以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至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徐某某的損失119257.8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115449.30元,由被告重慶市長安跨越車輛營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3808.50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0元,由被告重慶市長安跨越車輛營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兩于機動車之間。審理中,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對宜公交認字(2012)第07090A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原告徐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事故責任。本院認為,導致本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被告李某某駕車駛入左側道路并側翻而與原告徐某某正常行駛的摩托車相撞,原告徐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確實存在過錯,但該過錯并不必然導致本案事故發(fā)生,即原告徐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的行為與本案事故的發(fā)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本院對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并依法確定渝A×××××機動車一方對本案事故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原告徐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損害產生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在渝A×××××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不足部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還應當在4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但應當扣除全部責任20%的免賠率。保險免賠部分,再由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給予賠償。對于本案適用的賠償標準,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系宜城市華彩水晶有限公司職員,居住于宜城市小河鎮(zhèn)社區(qū)的事實,有銀行賬戶明細、工資表、以及單位和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在卷為證,其收入來源地和消費支出地均為城鎮(zhèn),原告徐某某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的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復函精神。因此,本院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表示不要求被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承擔民事責任,亦不要求原告徐某某返還醫(yī)療費墊付款,其意思表示真實、明確,是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自愿對民事責任的負擔和對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徐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本院現(xiàn)分項審查如下:1、住院伙食補助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損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按照襄陽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20元計算,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2120元(20元/天×106天)。2、護理費。原告徐某某住院期間由其丈夫陳世宏護理,其實際減少的月工資收入為3146元,有工資表和單位證明在卷為證。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原告徐某某的護理費為11116.22元(3146元÷30×106天)。3、誤工費。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8個月的月均工資收入為2561元,依據(jù)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取得的鑒定意見,原告?zhèn)蟮恼`工時間為484天,其誤工費應為41319.08元(2561元÷30×484天)。4、后續(xù)治療費15000元。審理中,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提出了該費用與傷殘賠償金重復,不應支持的抗辯,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也無依據(jù)證明原告今后行表皮疤痕整形治療能夠恢復其左下肢已經喪失的功能,故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據(jù)《人損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綜合原告的年齡和當前健康狀況,其今后行疤痕整形手術具有發(fā)生的必然性,且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后續(xù)治療費金額與當前醫(yī)療機構一般收費標準基本相符。為減少當事人訟累,本院酌定對鑒定意見書評定的后期治療費予以支持。5、殘疾賠償金。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參照《2013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公布的“城鎮(zhèn)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計算,原告10級傷殘的賠償指數(shù)為10%,殘疾賠償金應為41680元(20840元/年×20年×10%)。6、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jù)《人損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案事故雙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其損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7、交通費。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原告主張其就醫(yī)交通費為300元,該費用與其住院時間、就醫(yī)地點基本相符,本院酌情予以支持。8、鑒定費、評估費共計2300元。該損失有鑒定費收據(jù)與鑒定意見書及評估報告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9、財產損失2422.5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處理期間,依職權委托宜城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徐某某的摩托車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認定原告徐某某的摩托車因本案事故報廢,評定扣除殘值后的財產損失為2422.50元,有物價評估報告相印證,本院予以采信。以上損失合計119257.80元。依據(jù)法定賠償原則,除鑒定費2300元不應列入保險賠償范圍外,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后續(xù)醫(yī)療費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誤工費41319.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交通費300元,護理費11116.22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摩托車損失2000元,合計109415.30元。不足部分7542.50元,計算20%免賠率后,再由被告大地財險重慶三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6034元,保險免賠部分1508.50元、鑒定費2300元,共計3808.50元由被告重慶長安車輛營銷公司給以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至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徐某某的損失119257.8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115449.30元,由被告重慶市長安跨越車輛營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3808.50元。
二、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0元,由被告重慶市長安跨越車輛營銷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松郁
審判員:童啟勇
審判員:王勇
書記員:黃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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