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俊杰,河北締業(y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柏永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大名縣。
原告徐某中與被告柏永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徐某中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中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中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中負擔(dān)。
審判員 王敬坤
書記員:申桃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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