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高文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田海瑞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文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伍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海瑞,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對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48元,減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請撤回對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對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48元,減半收取524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譚文先
書記員: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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