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東大鋼結構建筑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王向農
湖北金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李國勝(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州東大鋼結構建筑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住所地:黃陂區(qū)前川街火廟村火廟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濤,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農,(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金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鳳凰街辦百子正街。
法定代表人陳榮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勝,湖北伸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徐州東大鋼結構建筑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東大鋼構)訴被告湖北金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春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大鋼構委托代理人王向農、被告金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國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夏雙城簽訂《施工工程承攬合同》,委托代理人夏雙城超越權限僅以自己名義與原告訂立合同,未得到委托人即被告的蓋章予以認可,且事后亦未得到被告的追認,屬無效合同,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原告訴稱其合同屬有效合同,應繼續(xù)履行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州東大鋼結構建筑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900.00元,由原告徐州東大鋼結構建筑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繳費憑證復印件送至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本院認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夏雙城簽訂《施工工程承攬合同》,委托代理人夏雙城超越權限僅以自己名義與原告訂立合同,未得到委托人即被告的蓋章予以認可,且事后亦未得到被告的追認,屬無效合同,不應得到法律保護。原告訴稱其合同屬有效合同,應繼續(xù)履行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州東大鋼結構建筑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900.00元,由原告徐州東大鋼結構建筑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承擔。
審判長:劉春燕
書記員: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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