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延慶,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漢族,館陶縣人,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愛華,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殷東東,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漢族,館陶縣人,住本村。
被告:武會敏,女,1992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大名縣人,住本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東路260號。
負責人:張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萬瑞,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海旭,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延慶與被告殷東東、武會敏、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延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愛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萬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殷東東、武會敏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延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84552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支付,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3日21時許,被告殷東東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在陶山街繁修家電門口路段時,與由原告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勘察認定,被告殷東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殷東東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被告武會敏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承保人,均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要求判如訴請。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應提交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及保單原件,該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公估費等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承擔。
被告殷東東、武會敏未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無異議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部分的證據(jù)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了館陶縣中醫(yī)醫(yī)院出具的費用明細表、邯鄲市中心醫(yī)院出具的門診費用清單,證明原告治療花費情況,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未提交醫(yī)院的正規(guī)收費票據(jù),僅提供明細清單不能證明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本院對被告的質證意見予以采納,對該證據(jù)不予確認。2、原告提交了邯鄲市康恒百姓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據(jù),證明原告購買拐杖花費70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不是正規(guī)票據(jù),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票據(jù)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對該證據(jù)不予確認。3、原告提交了冀中能源峰峰集團邯鄲醫(yī)院、館陶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住院票據(jù)、病例、診斷證明等證據(jù),證明原告住院花費情況,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及治療與交通事故無關的疾病的費用,醫(yī)療費金額過高,原告轉院治療不合理,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治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對該證據(jù)予以確認。4、原告提交了鑒定意見書和公估報告,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被告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21時許,原告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館陶縣陶山街由西向東行駛,駛至陶山街繁修家電門口路段時,與道路南側左轉彎掉頭行駛由被告殷東東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館陶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殷東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殷東東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受傷后,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團邯鄲醫(yī)院住院90天,花去醫(yī)療費108185.78元;再次在館陶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2天,花去醫(yī)療費20174.5元。原告支付邯鄲市中心醫(yī)院門診費200元。邯鄲愛眼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按評殘日前一天計算,護理期為19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營養(yǎng)期為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1600元。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作出的公估報告,認定原告的車損為97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1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殷東東駕駛的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人,依法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部分,因被告殷東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確認為:1、醫(yī)療費128560.2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為50元天×182天=9100元。3、營養(yǎng)費參照鑒定意見確定為30元天×90天=2700元。4、誤工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并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至評殘日前一天確定為23384元年÷365天×264天=16913.36元。5、護理費參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確定為23384元÷365天×(182天+190天)=23832.46元。6、殘疾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確定為12881元×20年×10%=25762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為5000元。8、車損為970元。9、鑒定、公估費1700元,該費用系原告為確定其損失支出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以賠償。10、交通費酌定為10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為215538.1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殘疾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72507.82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970元,共計83477.82元。超出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15538.1元-83477.82元)×50%=66030.14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共計賠償原告149507.96元。原告主張其母親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認為其母親未滿六十周歲,原告未提交其母親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證據(jù),故不予支持。被告殷東東、武會敏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作為法定的賠償義務主體,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的規(guī)定,應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延慶各項損失共計149507.96元。
二、駁回原告徐延慶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91元,減半收取1996元,由原告徐延慶負擔379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16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申會民
書記員: 楊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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